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諮詢、
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其研究結果之發表,亦同。
前項諮詢、同意與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等事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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