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研究計畫之實施,認有侵害研究對象權益之虞,
得隨時查核或調閱資料;研究機構與相關人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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