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研究機構或其所屬之研究主持人、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以可理解方式告知各該事項,或以強制、利誘
    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同意。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對審查通過之研究未為必要之監督。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研究材料提供國外
    使用。
六、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或提供資料。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洩露因業務知悉研究對象之秘密或與研究對象
    有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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