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患者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精神疾病患者獲得妥善之精神
    醫療照顧,期使患者及早回歸社會,以維護社會和諧安寧,特訂定本
    要點。

二、凡經本署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斷罹患左列各款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
    分類標準所列精神疾病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醫療費用補助。
  (一)酒精性精神病(291)。
  (二)藥物性精神病(292)。
  (三)暫時性器質性精神病狀況(293)。
  (四)精神分裂性精神病(295)。
  (五)情感性精神病(296)。
  (六)妄想狀態(297)
  (七)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298)。
  (八)原發性兒童期之精神病(299)。

三、補助醫療費用種類、項目及金額如左:
  (一)門診治療:診療費每次二00元,藥費每日七0元。但補助金額
        每人每月以二、五00元為限。
  (二)日間住院治療:病房費每日一00元,治療費每日一七0元,藥
        費每日七0元。但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九、000元為限。
  (三)社區復健及居家治療:
        1.居家治療:藥品及材料費每次三00元;訪視治療費,醫師每
          次八00元,其他人員每次四00元。但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以
          三、000元為限。
        2.社區復健中心:訓練費每日一七0元,材料費每日六0元。但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以六、000元為限。
        3.庇護性工作場:訓練費每日一七0元,材料費每日六0元。但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以六、000元為限。
        4.康復之家甲(復健性質):訓練費每日一五0元,住宿費每日
          一00元。但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以七、五00元為限。
        5.康復之家乙(養護性質):住宿費每日一00元,管理費每日
          三0元。但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以四、000元為限。
  (四)全日住院治療:以居住於離島及山地鄉之患者,且每人每月補助
        金額以一0、000元為限。

四、申請精神醫療費用補助,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衛生局(院)申請核發「精神醫療補助證」。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本署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局(院)依前項規定核發之「精神醫療補
    助證」,應於每月底造具該月份補助名冊連同申請表,報請本署備查
    。

五、本署得選擇適當之精神醫療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以契約方式委託辦
    理精神病患醫療補助。

六、精神醫療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應於病患每月第一次就診時,收取當
    月份之醫療單,並將每次就診之醫療費用列記在該醫療單及補助證後
    頁上,以累計該月份之醫療費用。

七、精神醫療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請領患者就診醫療費用補助,應檢具
    左列文件:
  (一)精神醫療費用申請表。
  (二)當月份患者醫療單。
  (三)精神醫療費用明細表。
  (四)機構之收據。
    前項請領,當月份之精神醫療費用,應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本署辦理核
    付手續,逾期者遞延隔月辦理。但六月份之案件應於七月五日前送達
    本署,逾期不受理。

八、精神醫療機構或精神復健機構,對於依本要點補助醫療費用之患者,
    除膳食費得依實際情況酌收外,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費用。
    對於無家屬或遊民之精神疾病患者,前項膳食費由本署負擔。

九、已由政府所辦各類保險提供精神醫療給付,或領有社政機關、役政機
    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他政府機關所提供之精神
    醫療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十、本要點所定文書格式,由本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