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婦產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
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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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婦產科臨床訓練(須
包括一年總醫師或總醫師同等之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
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婦產科之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辨理認定前,依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前,於國外醫院接受專業訓練者,參照我國專科醫
師訓練醫院標準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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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
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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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或英文命題,範圍如下:
(一)一般婦科學:女性生殖器官之胚胎、解剖、生理、病理及其神經
內分泌控制。
(二)正常妊娠生理及產科照顧、異常妊娠、難產及高危險妊娠之診斷
及處理。
(三)生育控制。
(四)不孕症之診斷及治療、女性生殖器官畸形、婦科腫瘤學、婦科內
分泌學以及有關婦產科之診斷方法及手術技巧問題。
(五)其他有關婦產科學之基礎醫學。
口試由數位口試委員主試,其範圍如下:
1.個案病歷摘要二十例:應考者主治或參與治療之產科十例(含
高危險妊娠二例、產前併發症二例、產前遺傳診斷二例、產中
併發症二例、產科超音波二例)、一般婦科學二例、婦癌二例
、不孕症及內分泌學二例、婦女泌尿學二例、內視鏡二例。
2.幻燈片或錄影帶等教學資料。
3.該次甄審筆試題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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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
績以數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申請參加婦產科專科醫師甄審者,若為原著類型之論文被接受刊登於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刊雜誌,則刊登一篇可於口試時酌加五分,一人
最多以十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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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
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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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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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三)個人主治或參與治療之婦科、產科個案病歷摘要各二十五例。
(四)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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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
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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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內
,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課程,達一八○點以上,其中一四○
點或以上必須參加由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主辦之研討活動 (A類);四
○點或以下由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協辦之研討活動(B類)。
A類包括
(一)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年會之學術研討會或
醫學會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口頭發表論文
或海報展示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
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二)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主辨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
B類包括
(一)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協辦之學術研討會或醫學院校、相關醫學會、
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
小時積分一點,口頭發表論文或海報展示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
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授課者,每次積分三
點。
(二)投稿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刊雜誌,發表原著報告者,每篇第一作
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得積分
二點;發表病例報告或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刊登於國外醫
學雜誌積分認定標準相同。
(三)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刊雜誌或會訊「繼續教育複習測驗」,
於完成測驗後將答案寄回醫學會者,每次得積分二點。
(四)參加國際性相關婦產科學術研討會(須提出報名單或繳費證明單
)每小時積分二點;口頭發表論文或海報展示者,每篇第一作者
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 A類
繼續教育,其積分一分得以二分計。
第一項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
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
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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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左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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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
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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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
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
科醫師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覆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
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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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專科醫師甄審委
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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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
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
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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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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