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年度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評鑑目的
一、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
二、奠定分級醫療基礎,提供民眾就醫參考。
三、提升醫院教學研究水準,提供醫學院校實(見)習學生及住院醫師臨
    床學習場所。
貳、辦理機關
一、醫院評鑑:行政院衛生署主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以下簡稱醫策會)協辦。
二、教學醫院評鑑:行政院衛生署會同教育部主辦,醫策會協辦。
參、評鑑委員
    由主辦機關聘請專家及相關業務主管擔任評鑑委員分組進行評鑑。
肆、申請資格
一、於本作業程序申請期限截止前領有開業執照(包括私立醫院因故歇業
    由另位負責醫師於原址重新開業者,即俗稱變更負責醫師),經審查
    符合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者,始得提出申請。
二、私立醫院提出申請後,因故歇業由另位負責醫師於原址重新開業者(
    俗稱變更負責醫師),得於原申請醫院排定實地評鑑日期前,提出申
    請,惟應經當地衛生局查證符合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始
    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醫院評鑑應具左列資格:
  (一)申請「醫學中心」評鑑之醫院,需有急性病床(含急性一般病床
        及急性精神病床)五00床以上。
  (二)申請「區域醫院」評鑑之醫院,需有急性病床(含急性一般病床
        及急性精神病床)二五0床以上。
  (三)申請「地區醫院」評鑑之醫院,需有急性一般病床二0床以上。
四、申請教學醫院評鑑應同時具備左列資格:
  (一)需有急性病床(含急性一般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一00床以上
        。
  (二)應能提供內、外、婦、兒、麻醉、放射及病理(地區醫院至少應
        有兼任病理科專科醫師一人)等七科之診療服務。
五、目前已具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教學)資格,而未符合前述第三項、
    第四項資格者,本次得繼續申請為同等級醫院之評鑑,惟評鑑結果如
    被降級,則下次評鑑須達前述要求,始得提出各該等級醫院評鑑申請
    。
伍、申請類別
一、醫院評鑑:醫院得申請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
    」。
二、教學醫院評鑑:
  (一)教學醫院評鑑依醫院收訓對象分為甲、乙兩類教學醫院,具教導
        訓練醫學院校實(見)習醫學生及住院醫師意願之醫院,應申請
        「甲類教學醫院」,如僅收訓住院醫師者,應申請「乙類教學醫
        院」。
  (二)醫院評鑑申請為「醫學中心」者,應同時申請為「教學醫院」,
        並應符合甲類教學醫院標準;申請為「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
        」者,得申請為「教學醫院」。
  (三)申請「教學醫院」評鑑者,應同時申請醫院評鑑。
陸、評鑑內容依「醫院評鑑標準」及「教學醫院評鑑標準」所列項目辦理
        。
柒、申請表件
一、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向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一四五號(市立中
    興醫院舊綜合大樓一樓南側)醫策會洽購。洽詢電話:(0二)二五
    五二六五二0轉三0六:網址:www.tjcha.org.tw
    。
二、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每份工本費新臺幣一、二七0元整,地區醫院每
    份工本費新臺幣九七0元整(均含郵資七0元)。
三、函購者請註明申請類別並備同額之郵局匯票,受款人為財團法人醫院
    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並備註明醫院名稱、收件人、連絡電話及寄
    件地址之貼條。
捌、申請程序
一、九十年元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元月二十日止檢齊申請書、基本資料單及
    基本資料表(一)提出申請,(詳參閱資料袋內申請評鑑注意事項)
    ,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未及備齊,應於
    截止日起五日內完成補件;基本資料表(二)及其他各組資料表於申
    請資格經確認後,由醫策會另行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齊,逾期不受理
    。
二、於前述期限內,另檢送「基本資料表(一)」影本乙份,併同「醫院
    開業登記事項查證申請書(含回復單聯)」至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查證
    。
玖、評鑑方式
一、由本署及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依評鑑標準初審各申請
    醫院所送之資料,經初審不合申請類別者,由評鑑小組予以列入適當
    類別評鑑,如經初審不合申請資格者,由本署通知醫院,不再進行實
    地評鑑。
二、實地評鑑經初審合格之醫院,將另排定實地評鑑日程,並個別書面通
    知,依排定評鑑當時醫院於衛生局登記設置之科別安排委員前往實地
    評鑑,實地評鑑進行程序如下:
  (一)實地評鑑程序
        1.聽取醫院簡報。
        2.分組實地查證。
        3.總評。
  (二)實地評鑑時間:
┌──────┬───────┬────────┐
│  申請類別  │含教學醫院評鑑│未含教學醫院評鑑│
├──────┼───────┼────────┤
│醫學中心    │        六小時│              -│
├──────┼───────┼────────┤
│區域醫院    │  五小時三十分│          五小時│
├──────┼───────┼────────┤
│地區醫院    │              │                │
│    一00床│  四小時三十分│          四小時│
│    以上    │              │                │
│    九十九床│            -│    三小時三十分│
│    以下    │              │                │
└──────┴───────┴────────┘
拾、實地評鑑日期
    九十年三月至九十年九月底。
    拾壹、評鑑結果
一、評鑑結果由主辦機關公告,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及寄發實地評鑑個別
    建議事項。
二、經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其接受醫學院校醫學生臨床實(見)習人數
    ,以及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三、經評鑑合格之各類醫院及教學醫院,其資格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須
    重新申請評鑑。
四、私立醫院參加醫院評鑑經評定公告為合格者,嗣後如因故歇業,由另
    位負責醫師,於原址重新申請開業者(俗稱變更負責醫師),依醫療
    法規定即屬新設立醫院,原應重新申請參加評鑑,惟為兼顧實情,若
    該醫院實際上其軟硬體設施並無變更,原經核准之評鑑資格,可延續
    至其得申請參加最近一次評鑑之結果公告生效日止。
五、經評鑑結果公告之醫院,在有效期間內,如經發現不符原評鑑結果之
    事實者,主辦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其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
    法令辦理外,得逕予公告變更或取消核定醫院評鑑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