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核定骨骼移植手術施行 醫院及醫師資格,以確保骨骼移植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施行骨骼移植手術醫院資格,須具下列條件: (一)具相當區域醫院或教學醫院以上資格。 (二)設有病理及醫事檢驗部門。 (三)具有骨骼保存庫。
三、施行骨骼移植手術醫師資格,須具骨科專科醫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