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骨骼移植手術施行醫院資格與移植醫師資格核定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核定骨骼移植手術施行
    醫院及醫師資格,以確保骨骼移植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施行骨骼移植手術醫院資格,須具下列條件:
  (一)具相當區域醫院或教學醫院以上資格。
  (二)設有病理及醫事檢驗部門。
  (三)具有骨骼保存庫。

三、施行骨骼移植手術醫師資格,須具骨科專科醫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