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告知程序
  (一)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一式兩份,由醫療機構人員先行完成「
        基本資料」之填寫。
  (二)手術同意書部分,由手術負責醫師以中文填載「擬實施之手術」
        各欄,並依「醫師之聲明」1.之內容,逐項解釋本次手術相關資
        訊,同時於說明完成之各欄□內打勾。若手術負責醫師授權本次
        手術醫療團隊中之其他醫師,代為說明,手術負責醫師最後仍應
        確認已完全說明清楚,再將本同意書一份交付病人,如有其他手
        術或麻醉說明書,一併交付病人充分閱讀。麻醉同意書部分,由
        麻醉醫師以中文填載「擬實施之麻醉」各欄,依「醫師之聲明」
        1.之內容,逐項解釋本次手術麻醉相關資訊,同時於說明完成之
        各欄□內打勾。
  (三)告知完成後,手術負責醫師、麻醉醫師應於相關同意書上簽名,
        並記載告知日期及時間。
  (四)病人經過說明後,如有疑問,醫師應視手術之性質,給予合理充
        分的時間詢問及討論,並將病人問題記載於「醫師之聲明」2.,
        並加註日期及時間。

二、告知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應先瞭解病人對於醫療資訊接收之意願對於醫療資訊之告知程度
        與方式,應尊重病人之意願,避免對其情緒及心理造成負面影響
        ;告知前,應先探詢病人以瞭解病人接收醫療資訊之期望,如:
        (1) 病人願意即時接受一切必要之醫療資訊;(2) 僅須適時告知
        必要的醫療資訊;或(3) 由醫師決定告知的內容等;(4) 告知病
        人指定之人。
  (二)告知之對象:
        1.以告知病人本人為原則。
        2.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配偶或親屬。
        3.病人為未成年人時,亦須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4.若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決定能力,應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親屬或關係人。
        5.病人得以書面敘明僅向特定之人告知或對特定對象不予告知。
  (三)如告知對象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時,不以
        當面告知之方式為限。
  (四)醫師應盡可能滿足病人知悉病情及手術、麻醉資訊的需求,尊重
        病人自主權,以通俗易懂的辭彙及溫和的態度說明,避免誇大、
        威嚇之言語。
  (五)醫療團隊其他人員亦應本於各該職業範疇及專長,善盡說明義務
        ,盡可能幫助病人瞭解手術、麻醉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情況及應注
        意之事項等,對於病人或家屬所詢問之問題,如超越其專業範疇
        ,應轉請手術負責醫師予以回答。

三、簽署手術同意書
  (一)手術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醫療法規定
          之人員(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名。
        2.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
          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
          ,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
          防人員等。
        3.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得
          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
  (二)同意書之簽具,亦得請病人之親友為見證人,如病人無配偶、親
        屬可為見證人時,可請其關係人為之,證明病人已同意簽署同意
        書。
  (三)醫療機構應於病人簽具手術同意書後一個月內,施行手術,逾期
        應重新簽具同意書,簽具手術同意書後病情發生變化者,亦同。
  (四)醫療機構為病人施行手術後,如有再度為病人施行相同手術之必
        要者,仍應重新簽具同意書。
  (五)醫療機構查核同意書簽具完整後,一份由醫療機構連同病歷保存
        ,一份交由病人收執。

四、其他
  (一)病人若病情危急,而病人之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不在場,亦無法
        取得病人本身之同意,須立即實施手術,否則將危及病人生命安
        全時,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進行必要之
        處理。
  (二)手術進行時,如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有所變更,當病人之意
        識於清醒狀態下,仍應予告知,並獲得同意,如病人意識不清醒
        或無法表達其意思者,則應由病人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配偶、
        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無前揭人員在場時,手術負責醫師為謀
        求病人之最大利益,得依其專業判斷為病人決定之,惟不得違反
        病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三)病人於簽具手術同意書後,仍得於手術前隨時主張拒絕施行手術
        治療,醫療機構得視需要,請病人於手術同意書載明並簽名。
  (四)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應另依優生保健法之規定簽具手術同
        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