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感染症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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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論
        一、為確保藥品安全及正確評估其醫療效能,藥品必須進行臨床
            試驗,據以獲得人體安全性與有效性之評估資料;另配合本
            署「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與「藥品臨床試驗一般基準」
            之公告實施,並顧及感染症疾病之特殊性,使試驗研究者於
            進行感染症治療藥品臨床試驗時有所依據,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於評估可全身性給予用來治療對各種微生物所引
            起之感染症的藥品,其中包含愛滋病患伺機性感染 (oppor-
            tunistic infection) 之治療藥品,但不包含試驗直接治療
            愛滋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之藥品
            。
        三、感染症治療藥品之臨床試驗,應依藥品之給藥途徑及各種適
            應症分別進行試驗。
        四、感染症治療藥品於進行臨床試驗前,必須提供充分之證據,
            以顯示其臨床價值和安全性。所檢附資料之內容應符合所申
            請試驗的規模、時間長短和階段。

第二章  臨床試驗前之考量
        一、在進行臨床試驗之前,感染症治療藥品必須先進行完整之藥
            品體外試驗及非臨床試驗,以提供藥品對微生物之生物學活
            性、藥理特性及相關毒性資料,作為用於人體試驗之依據。
             (請參考本署出版之「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
        二、感染症治療藥品之體外試驗,依藥品特性應評估下列事項:
            抗菌範圍 (antimicrobial spectrum)
            最低抑菌濃度 (minimal inhibitory concentration, MIC)
            最低殺菌濃度 (minimal bactericidal concentration, MB
            C)
            後抗生素效應 (post-antibiotic effect, PAE)
            次抑菌濃度 (subinhibitory concentration)
            抗藥性菌種之出現 (emergence of resistance)
            協同性、加成性、拮抗性與無效性作用 (synergistic, ad-
            ditive, antagonistic, and indifferent effects)
            細胞內與次細胞濃度 (intracellular and subcellular c-
            oncentration)
        三、採用適當動物模式之研究,有助於確認最適宜進行感染症藥
            品臨床試驗的疾病,並且對劑量之選擇、給藥間隔及頻率之
            決定、藥品穿透力是否可達到感染部位、及預測給予藥品預
            防感染之最佳時機等,都有幫助。以動物試驗評估感染症治
            療藥品,應包括下列事項:
            藥動學研究 (pharmacokinetic study):確認藥品及其代謝
            物在體內之吸收、分佈、代謝及排泄。
            藥效學研究 (pharmacodynamic study):確認藥品及其代謝
            物對動物及微生物之藥效作用。

第三章  臨床試驗之考量
        一、臨床試驗為一逐步推進之階段性過程,以藥品體外試驗、非
            臨床試驗及已完成之前一階段臨床試驗的結果為依據,據以
            依序進行下一階段之臨床試驗。
            (1) 第一階段臨床試驗:
                第一階段之臨床試驗,須於動物試驗證明藥效、毒性等
                結果,並確定臨床上實用價值後,才能進行。
                目的:瞭解試驗用藥品最大的安全劑量、藥理作用、劑
                量範圍及藥品在人體的吸收、分佈、代謝及排泄情形,
                以做為第二階段試驗之依據。
                對象:原則上以健康之成年人為主,應排除孕婦、可能
                懷孕之婦女、兒童、老年人、及患有嚴重疾病者 (如:
                心臟、肝臟、腎臟、血液功能障礙等) 。
                試驗執行地點:以住院或在臨床試驗研究病房進行為原
                則。
                試驗設計及劑量調整:
                藥品須採漸增劑量之方式給予,確認單一劑量無安全之
                虞後,才可增加給藥頻率及劑量。
                受試驗者在接受試驗用藥品前,應停止服用其他藥品至
                少二週,或確定試驗用藥品的抗感染活性完全不受原使
                用藥品之影響。
                進行試驗前及完成試驗時,均應抽血檢查受試驗者之藥
                品血中濃度,並進行血液分析及肝、腎功能等一般生化
                檢驗。
            (2) 第二階段臨床試驗:
                若由第一階段試驗結果,確定無安全性之顧慮,則可進
                行第二階段臨床試驗。
                目的:瞭解試驗用藥品之安全性與臨床療效,與其在病
                患體內的吸收、分佈、代謝、排泄等情形。
                對象:以預期試驗用藥品對其有療效、無併發症之該感
                染症病患為原則。以成年人為主,孕婦、可能懷孕之婦
                女、或有嚴重疾病者 (如:心臟、肝臟、腎臟、血液功
                能障礙等) 宜排除在外。但若為治療特定族群所患有之
                特有的感染症時,不在此限。
                試驗執行地點:以住院進行為原則。
                本階段試驗執行時,應收集受試驗者之相關資訊如下:
                受試驗者的基本資料,如性別、年齡、體重等。
                藥品治療前後疾病症狀及相關檢查結果之變化。
                治療前後微生物培養結果之變化。
                給藥途徑、劑量、間隔及治療期間。
                是否併用其他藥品。
                有無任何處置會影響疾病之療程。
                試驗用藥品若產生藥品不良反應時,應收集藥品不良反
                應之症狀及檢驗數據;必要時須停止試驗,並採取因應
                措施。
                受試驗者治療過程之臨床評估。
            (3) 第三階段臨床試驗:
                當確認試驗用藥品之第二階段臨床試驗結果,對疾病預
                期療效、安全性、臨床實用性及合理劑量範圍後,即可
                進行第三階段臨床試驗。
                1.目的:確認試驗用藥品之臨床療效與安全性。
                2.對象:以預期試驗用藥品對該感染症有療效之病患為
                  原則。孕婦、可能懷孕之婦女或有嚴重疾病者 (如:
                  心臟、肝臟、腎臟、血液功能障礙等) 宜排除在外。
                3.試驗執行地點:以住院進行為原則。
                4.本階段試驗執行時,應收集受試驗者之相關資訊如下
                  :
                  受試驗者的基本資料,如性別、年齡、體重等。
                  藥品治療前後疾病症狀及相關檢查結果的變化。
                  治療前後微生物培養結果的變化。
                  給藥途徑、劑量、間隔、治療期間。
                  是否併用其他藥品。
                  有無任何處置會影響疾病之療程。
                  試驗用藥品若產生藥品不良反應時,應收集藥品不良
                  反應之症狀及檢驗數據;必要時須停止試驗,並採取
                  因應措施。
                  受試驗者治療過程之臨床評估。
                5.第三階段臨床試驗必須有對照組藥品以確認療效:
                  為合乎醫學倫理及考量受試驗者之安全,原則上須使
                  用已證明有效的治療藥品作為對照組藥品。若該試驗
                  的感染症目前尚無有效的治療藥品,或其疾病過程是
                  自癒性或屬良性,即使不予治療亦不會造成無法回復
                  的傷害時,得使用安慰劑作為對照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