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6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規範一百零六年度護理機構評鑑(以下
    稱評鑑)之相關作業事項,特依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辦理一般護理之家評鑑之目的如下:
  (一)評量一般護理之家效能。
  (二)提升照護服務品質。
  (三)提供民眾一般護理之家選擇。

三、本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起至十月止,以實地訪查方式進行評
    鑑。

四、評鑑委員 :
  (一)由本部聘請醫護、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
        經驗者為評鑑委員,經本部核定後之評鑑委員,需參加評鑑委員
        共識會,始能進行年度實地評鑑作業。
  (二)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所
        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

五、評鑑之對象如下:
  (一)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開業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三十一日止滿一年者,應接受評鑑。
  (二)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
        者,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止滿一年者,應接受評鑑;惟如未能滿一年者,仍得以自願方式
        申請評鑑。

六、「106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如附件1。(本部已於 105年12月
    30日衛部照字第1051565043號公告)

七、接受評鑑之一般護理之家(以下稱受評機構)應於公告期限內,逕至
    護理機構評鑑管理系統(https://ltca.mohw.gov.tw)填寫基本資料
    表及自評表,並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進行是否符合原申請標準
    的核定資格,並就依法規定之文件作書面確認審查。

八、受評機構經資格審查通過後,本部應於實地評鑑當月之前 1個月份,
    將實地評鑑之日期通知受評機構。
    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應派員會同評鑑,並提供
    必要之諮詢。

九、實地評鑑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並以三小時為原則:
  (一)受評機構負責人簡報。
  (二)以實地查核為主。
  (三)綜合座談。

十、「一般護理之家評鑑成績核算結果之原則」如附件2。

十一、本部應召開評鑑結果之評定會議,並於成績確認後將評鑑結果通知
      受評機構並公告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十二、受評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合格效期為四年,並由本部發給證明文件。

十三、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
      本部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

十四、受評機構前一年度或前次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
      合格效期為三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
      合格效期為二年;連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
      合格效期為一年。

十五、評鑑合格效期內依法得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

十六、受評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地方政府衛生局認有違反護理機構
      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送本部,本部得廢止原評鑑處分。受評機構接
      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原評鑑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