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規廣告之處理:以每日為一行為,同日刊登數種報紙,以每報為一
行為,每一行為應處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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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規廣告次數之認定:以處分之次數計算,但同日刊登數種報紙或同
日刊登(播)於報紙、有線電視、電腦網際網路之違規行為,若其廣
告內容相同者,以一次計算;後處分之違規行為發生於處分書送達之
前者,不予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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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廣告處罰額度:
(一)第一次:每一行為處以新台幣 5萬元罰鍰,如有醫療法第 103條
第 2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應從重裁處。
(二)第二次:每一行為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如有醫療法第 103條
第 2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應從重裁處。
(三)第三次:處以新台幣15萬元罰鍰,如有醫療法第 103條第 2項各
款情形之一者,則應從重裁處。
(四)第四次:處以新台幣25萬元罰鍰,如有醫療法第 103條第 2項各
款情形之一者,並予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其情節重大者,
應並予廢止開業執照。
(五)醫療機構刊播違規醫療廣告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依醫療法第
110條規定,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
立醫療機構。
(六)第一次及第二次之處分,應於處分書加載:今後為醫療廣告,請
切實依醫療法規定辦理,如再次違反,將依醫療法第 103條規定
,從重裁處;於第三次處分時,應加載:如再次違反,將依醫療
法第 103條規定,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並得報請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吊銷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俾其有所警惕,以收淨化
廣告之效。
(七)同一報紙刊登數則廣告者,處以一罰,惟應從重裁處。
(八)非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者,其處罰額度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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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廣告之處罰對象:
(一)以醫療機構名義刊登者,處罰該醫療機構。
(二)違規醫療廣告刊登地址及電話者,經循址查明該址係醫療機構者
,以該醫療機構刊登廣告處理。
(三)醫療機構聯合刊登者,各聯合刊登之醫療機構均應分別論處。
(四)尚未獲准設立之醫療機構,以該醫療機構名義刊登之違規醫療廣
告,處罰其實際刊登之行為人。
(五)非醫療機構以總公司、分公司聯合刊登者:
1.以總公司為行為人,第一次由總公司所在地衛生局對該總公司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第二次以後一律處以新台幣25萬元罰
鍰。
2.各分公司如經查明為刊登廣告之共同行為人者,比照前開原則
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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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除予罰鍰處分外,並應就其涉及醫療行為
部分,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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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醫療廣告之違規事實明確者,不得以「請改正」、「糾正」或「警告
」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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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療機構違反醫療廣告規定,應予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若於
處分前辦理歇業登記或遷移他轄區,仍應依法予以處分,處分書副本
並抄送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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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停業處分仍繼續刊登者,除處以新台幣25萬元罰鍰外,並查明是否
仍有繼續開業之事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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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處理違規醫療廣告之處分書,應繕具副本抄送所在地各相關醫師公會
,促其會員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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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處理違規醫療廣告所為罰鍰處分之執行,以不因當事人提請行政救
濟而停止為原則;所為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之執行,如其違規事
實已臻明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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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違規醫療廣告應主動剪報、監看錄影查處
,受理檢舉案件,對檢舉人姓名、住址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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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規醫療廣告之處理情形,應予統計分析,並於每半年之次月( 7
月、隔年 1月)10日前彙送上級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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