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醫療場所防火安全及強化風險管理,醫療機構應參考本指引,
訂定適合各院所之管理辦法;至於,消防、建築、電工及中華民國國
家標準(CNS)等其他法律已有規範者,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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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相關規範,需裝有防止靜電電荷累積之
傳導性地板(Conductive Floor)之部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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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高磁力線、高游離輻射、高電磁波功率、高電力輸出或可燃性麻醉
氣體等特殊環境及附近區域內作業之儀器,應有特殊防護結構避免干
擾,以維持其功能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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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機構內使用之電器設備,均應登錄並建立清單與管理計畫,對於
高耗能電器尤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高耗能電器設備應有專用回路插座,並應評估其回路負載之安全性
,限定使用插座之位置。
2.高耗能電器設備禁止使用延長線及插頭轉接頭,以避免超過該插座
回路之有效負荷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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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容易發熱之電器設備,應避免接觸易燃物品,並保持周圍環境乾燥;
該電器設備所在空間須具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防止火煙擴散設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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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可能接觸水源或潮濕場所之電器設備,其使用之插座回路應裝設漏
電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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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常使用之儀器設備應使用固定之電源插座,並定期檢視維持外觀完
整性及顏色辨識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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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器設備、儀器使用之電線及插座延伸配線,應適當包覆,避免重物
碾壓、扭結、拉扯,並有壓條或線槽予以固定,且周圍環境應避免高
溫、高濕及接觸化學或其他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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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器設備、儀器一旦停用或長時間不使用時,應予拔除插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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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定期檢視插座位置之安全性及設置地點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對於少
用之電源插座應加裝保護蓋或予以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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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禁止使用故障之儀器或有破損之插頭與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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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禁止使用易生火花、冒煙或漏電之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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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禁止將裝有液體之容器放置於儀器上,以避免液體倒入或濺入其內
部產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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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禁止將電源線糾結或纏繞於儀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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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使用捲軸式延長線;如有臨時使用之必要時,應妥善固定並避
免受推床、輪椅或其他重物碾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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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辦理員工之用電及電器設備、儀器使用安全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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