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器設備儀器管理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醫療場所防火安全及強化風險管理,醫療機構應參考本指引,
    訂定適合各院所之管理辦法;至於,消防、建築、電工及中華民國國
    家標準(CNS)等其他法律已有規範者,應從其規定。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相關規範,需裝有防止靜電電荷累積之
    傳導性地板(Conductive Floor)之部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測。

三、於高磁力線、高游離輻射、高電磁波功率、高電力輸出或可燃性麻醉
    氣體等特殊環境及附近區域內作業之儀器,應有特殊防護結構避免干
    擾,以維持其功能正常運作。

四、醫療機構內使用之電器設備,均應登錄並建立清單與管理計畫,對於
    高耗能電器尤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高耗能電器設備應有專用回路插座,並應評估其回路負載之安全性
      ,限定使用插座之位置。
    2.高耗能電器設備禁止使用延長線及插頭轉接頭,以避免超過該插座
      回路之有效負荷載量。

五、容易發熱之電器設備,應避免接觸易燃物品,並保持周圍環境乾燥;
    該電器設備所在空間須具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防止火煙擴散設施等
    。

六、有可能接觸水源或潮濕場所之電器設備,其使用之插座回路應裝設漏
    電斷路器。

七、經常使用之儀器設備應使用固定之電源插座,並定期檢視維持外觀完
    整性及顏色辨識等特性。

八、電器設備、儀器使用之電線及插座延伸配線,應適當包覆,避免重物
    碾壓、扭結、拉扯,並有壓條或線槽予以固定,且周圍環境應避免高
    溫、高濕及接觸化學或其他易燃物品。

九、電器設備、儀器一旦停用或長時間不使用時,應予拔除插頭。

十、應定期檢視插座位置之安全性及設置地點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對於少
    用之電源插座應加裝保護蓋或予以撤除。

十一、禁止使用故障之儀器或有破損之插頭與插座。

十二、禁止使用易生火花、冒煙或漏電之儀器。

十三、禁止將裝有液體之容器放置於儀器上,以避免液體倒入或濺入其內
      部產生危害。

十四、禁止將電源線糾結或纏繞於儀器上。

十五、禁止使用捲軸式延長線;如有臨時使用之必要時,應妥善固定並避
      免受推床、輪椅或其他重物碾壓。

十六、定期辦理員工之用電及電器設備、儀器使用安全之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