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公、私立醫療(事)
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應發給津
貼及獎勵相關事項,對於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醫療機構(以
下簡稱感染機構)給予重建方案獎勵及支援收治感染機構轉出之非疑
似或確診病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支援機構)予以獎勵,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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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援機構照護感染機構轉院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
19)疑似或確診病例之醫事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發給津貼及獎勵
相關事項,依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
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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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要點津貼之適用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於感染機構非感染區域之獨立病室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
病房(以下簡稱專責病房),實際執行照護非疑似或確診病例
之醫事人員。
(二)於支援機構之負壓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實際執行照護感染機
構轉出病例之醫事人員。
(三)支援機構依獎勵要點規定,經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團體查核
通過設有專責病房,實際執行照護感染機構轉出病例之醫事人
員。
前項津貼,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
(三)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申請前項津貼之醫事人員,不得與申請獎勵要點醫事人員津貼名單重
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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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要點獎勵項目之核發對象、金額、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基準
如下:
(一)收治及診治病例獎勵:
1.獎勵對象:配合本部公告之特定事件,對於列管為居家檢疫
、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之非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例(以下
簡稱列管個案)期間,給予治療之支援機構。
2.獎勵基準:
(1)收治獎勵費:收治前目列管個案住院者,依據個案住院期
間健保給付費用(以下簡稱健保費用),給予全額健保費
用之獎勵。
(2)診治獎勵費:於門診治療前目列管個案,給予百分之五十
門診健保費用之獎勵。
3.前目獎勵費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分配予病房或門診之醫事人
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清潔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
員。
4.申請程序:醫療機構申請第二目獎勵費,於本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撥付後,醫療機構應依本部通知期
限檢送人員分配清冊至本部備查。
(二)支援社區採檢獎勵:
1.獎勵對象:依據本部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公告之特定事件或區域,於公告期間內執行於指定採
檢站執行業務,未向採檢者收取掛號費、診療費及相關費用
之醫療機構。
2.獎勵基準:
(1)採檢個案獎勵費:每件一千五百元。
(2)採檢總量獎勵:特定區域之醫療機構每週採檢總件數達公
告目標件數,核予每件一千元獎勵費;未達目標件數,依
據獎勵要點規定核發採檢個案獎勵費。
3.前目獎勵費,應有百分之六十分配予執行採檢之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清潔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4.申請程序:醫療機構應於本部通知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申
請第二目獎勵費,經審查通過後,由健保署撥付。
(三)感染機構重建方案獎勵:
1.獎勵對象:因執行COVID-19防治、醫療或照護業務,經本部
通報為感染機構並由地方衛生主管機管書面通知全面停診之
醫療機構。
2.獎勵基準:
(1)感染機構於全面停診期間,持續收治困難轉診或重症住院
病人,依據其收治住院期間病人健保費用,給予全額健保
費用之獎勵。
(2)感染機構於全面停診期間,依據本部指定執行 109年度緊
急醫療創新服務模式先驅研究計畫,提供遠距醫療照護諮
商服務者,給予值班人員獎勵。
(3)感染機構於院內感染期間,重新強化機構內感染管制作業
,並提交相關報告經本部疾病管制署核准後,依據所提重
建需求給予費用,上限五百萬元。
3.前目之 1之獎勵費,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分配予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清潔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4.第二目之 2之獎勵費,值班醫師獎勵費用每人每班五千元,
值班護理師獎勵費用每人每班四千五百元。
5.申請程序:
(1)感染機構申請第二目之1及同目之2之獎勵費,應依本部通
知期限內,檢送值班表及申請文件至本部備查,經審查通
過後,由健保署撥付。
(2)感染機構應於本部疾病管制署通知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申
請第二目之 3之重建費用,經審查通過後,由健保署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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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要點所列津貼及獎勵費用,應以正式公文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
(以本部收文日為準)提出申請或文件備查,於所定期限後五個工作
日內未繳交資料者,取消申請及獎勵資格,並追回核發之款項;經本
部通知補件屆期未補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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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醫療機構應妥善保管與申請相關之獎勵人員名冊、排班表、簽到(退
)紀錄及其他各類資料,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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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作業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如因同一事實受有其他法令規定性
質相同之給付者,不得重複請領。經查證有重複請領之情事,不予受
理申請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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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者以不實、偽造之資料申請本作業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經查證
屬實,本部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
外,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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