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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所定,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
    、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應發給津貼及獎勵相關事項,
    對於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確診居家隔離病
    例血液透析門診照護之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予以津貼或獎勵,特訂定
    本要點。

二、醫療機構執行COVID-19確診住院病例血液透析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
    相關工作人員發給津貼事項,依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
    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

三、本要點津貼之適用對象、金額、核發基準及撥款程序如下:
    (一)適用對象,指下列各目人員:
          1.於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實際執行確診居家隔離病例血液透
            析門診照護之醫事人員。
          2.於醫療機構新增血液透析區域,實際執行確診居家隔離病例
            血液透析門診照護之醫事人員。
    (二)前款人員之津貼金額,基準如下:
          1.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專責專任者,得以
            班計。
          2.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五千元;所稱每班,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條規定,以八小時計算;超過八小時者,每四小時核發二
            千五百元。
    (三)前款津貼,核發基準如下:
          1.每名醫師以每門診照護十五床為計算基準。
          2.每名護理人員以每門診照護四床為計算基準。
    (四)撥款程序:本要點津貼以醫療機構收治人日數及前二款基準計
          算預估金額後,由本部辦理預撥;醫療機構應於預撥後一個月
          內完成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賸餘津貼;逾期者,不
          予撥付。
    申請前項第二款津貼之醫事人員,不得與獎勵要點醫事人員津貼名單
    重複。

四、本要點獎勵核發對象、項目、基準、審查基準及撥款程序如下:
    (一)經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同意為轄內指
          定血液透析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由本部委託單位完成
          輔導,且執行原機構及其他機構轉出之確診病例血液透析治療
          。
    (二)獎勵項目及基準:
          1.設置獎勵:
           (1)指定機構以原設置血液透析病床及門診時段執行照護者,
              按一個月指定門診時段及床數,核予每診每床五萬元獎勵
              費用。
           (2)指定機構新增血液透析病床及門診時段執行照護者,核發
              購置移動式純水機或洗腎機設備獎勵費用,上限一百二十
              萬元。
          2.收治獎勵:以指定機構當月血液透析健保申報件數及經指定
            機構家數,依比例核發獎勵費用(四捨五入至整數位),並
            應有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指定門診時段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基準如下:
           (1)申報件數排序為前百分之三十(含)者,獎勵費用五萬元
              。
           (2)申報件數排序為百分之三十一至百分之六十(含)者,獎
              勵費用三萬元。
           (3)申報件數排序未達前百分之六十者,獎勵費用一萬元。
    (三)審查基準:
          1.前款第一目獎勵費用,自衛生局指定日起至本部解除指定日
            止,指定床數、期間及時段,以分艙分流、專責照護方式執
            行確診居家隔離病例血液透析,未符合或指定期間未達一個
            月者,不予核發獎勵費用。
          2.前款第二目獎勵費用,指定機構應於執行日起至次月三十日
            止,完成健保申報程序;逾期未申報件數,不予列入計算。
    (四)撥款程序:第二款獎勵費用經本部計算後,由本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撥付費用。指定機構應於本部通知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
          至本部備查。

五、本要點津貼及獎勵費用之人員名冊、排班表、簽到(退)紀錄及相關
    資料,醫療機構及指定機構應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六、本要點所列人員津貼及獎勵費用,經本部查證有不實請領或不符相關
    規定之情事,除追究法律責任外,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七、本要點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滾動
    修正;未及於期限完成修正者,依本部正式公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