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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相關事項,對收治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群聚
    感染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或一般護理之家(以下併稱感染
    機構)轉出之疑似或確診病例,或支援感染機構照護人力之醫療機構
    、長照機構(以下併稱支援機構)及醫事人員予以獎勵或津貼,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津貼及獎勵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於支援機構之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病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加護病房
          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精神病患者共病專責病房,收治照護
          感染機構轉出病人之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
    (二)支援機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或於地方衛生主
          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機構,照護感染機構轉出病人之醫事人員或
          社會工作人員。
    (三)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指派於感染機構內照護非疑似、疑似
          或確診病人之醫事人員、專任管理人員、照顧服務員或社會工
          作人員。
    (四)第一款之醫療機構或第二及第三款之支援機構。

三、第二點第一款津貼,適用對象及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
    (三)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四)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津貼,適用對象及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一萬元。
    (二)專任管理人員或照顧服務員:
          1.每人白班或小夜班三千一百元。
          2.每人大夜班三千五百元。
    (三)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五千元。
    (四)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每人每日五千元為上限。照護
          個案每三十個人提供一人津貼,未滿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

四、第二點第三款支援人力津貼各類人數上限,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
    理辦法第三條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三條所訂之設置標準認定。

五、支援機構之獎勵,對象及基準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各類病房之醫院收治照護感染機構轉出病人,依
          收治個案數,每個案每月給予一萬元獎勵費用;前開獎勵費用
          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員。
    (二)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感染機構、或於地方衛
          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機構,依支援照護個案數,每個案每月
          給予九千元獎勵費用;前開獎勵費用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分
          配予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
          或其他人員。

六、感染機構於發生機構感染期間,得檢具申請計畫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申請津貼及獎勵費用,經初審通過後,檢送申請計畫至本部審查,其
    申請計畫應包含下列文件、資料:
    (一)群聚感染事件說明(含事件發生、過程及處理說明)。
    (二)支援人力及受照護者之人員清冊。
    (三)醫事人員、專任管理人員或照顧服務員、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
          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人員調用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函文、契約書或
          其他相關資料)。
    (五)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領據及匯款帳戶。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證明文件。
    感染機構未於本部通知期限內繳交資料者,本部得取消申請資格,並
    追回核發之款項;經本部通知補件屆期未補正者,亦同。

七、支援機構及感染機構應妥善保管與申請相關之獎勵人員名冊、排班表
    、簽到(退)紀錄及其他各類資料,以備查核。

八、申請本作業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如因同一事實受有其他法令規定性
    質相同之給付者,不得重複請領。經查證有重複請領之情事,不予受
    理申請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九、同一人員津貼之請領,同日或同班不得重複,且該津貼,不得替代原
    應核予之薪資。

十、申請者以不實、偽造之資料申請本作業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經查證
    屬實,本部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
    外,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