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依據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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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進修宗旨
為培育本所中高階研究人才,鼓勵研究人員短期研究、訓練進修,藉
以提昇中醫藥研究成果之品質與效能,做為衛生福利部制定中醫藥政
策之重要參考依據。
本要點所稱短期研究,係指研究人員在國內、外機關(構)或學校,
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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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種類
(一)選派或薦送:經本所遴薦獲其他單位補助,或由本所基於研究
業務需要選派或主動薦送研究、訓練進修。
(二)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與職務有關之研究、訓練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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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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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進修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對象: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二)資格條件:於本所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研究人員年度評鑑成
績四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最近五年無受懲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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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研究人員參加各項短期研究,應依序審酌
下列事項:
(一)本所研究業務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研究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所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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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進修期間
(一)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二個月,最多以六個月為限,不得申請延長
訓練進修時間。
(二)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1.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
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2.短期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
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
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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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及甄審方式
須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填寫訓練進修申請書送達人事單位,由人事
單位簽報所長同意,擇期召開研究人員訓練進修甄審小組會議,審議
決定錄取人員名單,再報請所長同意薦送參加訓練進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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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進修人員,以不影響本所研究業務為原則,如兼任行政職務,且
研究、進修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六個月者,
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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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成效評核
完成訓練進修一個月內,在本所公開發表研究心得,並回答同仁問題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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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義務
(一)參加訓練進修期間,以公假登記差勤,訓練進修期間,因故
未至訓練進修機關構進行研究之日期,必須改申請以事、病
、休假方式登記差勤。
(二)訓練進修期間因本所執行業務所需,必須配合召回本所執行
相關業務。未能配合者,停止其繼續參與訓練進修事宜。
(三)訓練進修完成後,必須繼續於本所服務二倍訓練進修所使用
時間,但不得少於六個月,未能履行義務者,需賠償訓練進
修期間薪資,未完成義務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訓練進
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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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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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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