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訓練進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所有條文

一、法規依據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二、訓練進修宗旨
    為培育本所中高階研究人才,鼓勵研究人員短期研究、訓練進修,藉
    以提昇中醫藥研究成果之品質與效能,做為衛生福利部制定中醫藥政
    策之重要參考依據。
    本要點所稱短期研究,係指研究人員在國內、外機關(構)或學校,
    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
    活動。

三、申請種類
    (一)選派或薦送:經本所遴薦獲其他單位補助,或由本所基於研究
          業務需要選派或主動薦送研究、訓練進修。
    (二)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與職務有關之研究、訓練進修。

四、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五、訓練進修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對象: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二)資格條件:於本所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研究人員年度評鑑成
          績四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最近五年無受懲處紀錄。

六、本所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研究人員參加各項短期研究,應依序審酌
    下列事項:
    (一)本所研究業務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研究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所服務年資。

七、訓練進修期間
    (一)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二個月,最多以六個月為限,不得申請延長
          訓練進修時間。
    (二)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1.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
            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2.短期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
            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
    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八、申請及甄審方式
    須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填寫訓練進修申請書送達人事單位,由人事
    單位簽報所長同意,擇期召開研究人員訓練進修甄審小組會議,審議
    決定錄取人員名單,再報請所長同意薦送參加訓練進修事宜。

九、訓練進修人員,以不影響本所研究業務為原則,如兼任行政職務,且
    研究、進修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六個月者,
    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所長核定。

十、成效評核
    完成訓練進修一個月內,在本所公開發表研究心得,並回答同仁問題
    詢問。

十一、義務
      (一)參加訓練進修期間,以公假登記差勤,訓練進修期間,因故
            未至訓練進修機關構進行研究之日期,必須改申請以事、病
            、休假方式登記差勤。
      (二)訓練進修期間因本所執行業務所需,必須配合召回本所執行
            相關業務。未能配合者,停止其繼續參與訓練進修事宜。
      (三)訓練進修完成後,必須繼續於本所服務二倍訓練進修所使用
            時間,但不得少於六個月,未能履行義務者,需賠償訓練進
            修期間薪資,未完成義務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訓練進
            修研究。

十二、本要點經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