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 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為之;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 一、物質。 二、組合物或配方。 三、醫藥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