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
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
前項輸入、輸出口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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