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級醫療機構、研究機構及罕見疾病相關團體從事罕
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相關人力培育、研究及設備所需經費。
前項獎勵及補助之項目、範圍、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並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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