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停止供應罕見疾病藥物,或未於停止日前六個
月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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