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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九條(人格權之保障)
從事前二條業務之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 ,尊重病人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 前項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罕見疾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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