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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