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及規費法第十
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修正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化粧品產品登錄、查驗登記及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等相關審查
費、證書費及查核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化粧品登錄
  (一)化粧品登錄,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二)登錄資料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三)登錄資料展延,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
  (一)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審查費,每件收取
        新臺幣四萬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補發或換
        發,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
  (一)新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
  (二)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變更登記(品名、包裝、用途、申請商號或製造
        廠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特定用途化粧品變更登記(成分、品項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
        新臺幣五千元。
  (五)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
        百元。
  (六)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標籤或仿單之核定本遺失補發,每件收
        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化粧品產品管理屬性判定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八)輸入供查驗登記或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及相關產品申請
        案,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九)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授權申請案,新臺幣四千元。
  (十)許可證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
  (一)國產化粧品製造場所之新設、遷移、擴建或增加劑型、加工項目
        之檢查,或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二)國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現場檢查及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
        六十萬元,其收費含文件審查新臺幣六萬元及實地查核新臺幣五
        十四萬元。
  (三)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登載事項之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
        元。
五、化粧品相關證明書及備查函
  (一)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化粧品製造證明書
        申請案之書面審查,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二)中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
        明書,正本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副本每張收取新臺幣二
        百元。
  (三)英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
        明書,正本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副本每張收取新臺幣二
        百元。
  (四)中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英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用詞,將「含藥化粧品」修正為「特定用途化粧品」。
二、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增列化粧品產品登錄、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
    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輸入供查驗登記或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
    化粧品、特定化粧品許可證授權及化粧品自用原料申請案審查費、化
    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化粧品優良製造工廠查核費等收費標
    準,並重新調整本條款目次。
三、為減輕化粧品產銷(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化粧品製造證明書申請
    人經濟負擔,增加副本證明書費收費標準。

辦理前條第四款第二目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訂前條第四款第二目查核人員及專家之臨
    場費向被查核者收取之規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施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