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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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其製造、加工及分裝作
業場所,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與藥廠周邊界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需
要之適當距離。
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製造工廠及設施,對病原體之安全防護,應
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廠內之排水溝並應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
布病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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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藥廠對有害廢棄物、有毒容器、有害氣體、粉塵、廢水及生物性成分
等,應依相關主管單位規定處理;其原則如下:
(一)有害廢棄物及有毒容器等,應設專用儲存場所加以收集,並依
其性質加以分解後,予以適當焚化或掩埋處理。有毒容器如予
利用應經清洗,並應嚴加管制,不得作為食品容器。
(二)有害氣體或粉塵,應設置密閉設備與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予以收集,並應依其性質予以洗滌、吸收、氧化、還原、燃燒
或其他有效處理,其廢氣中含有粉塵者,應先予離心、過濾、
洗滌等除塵處理排氣並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三)廢水之處理,應具備足夠容積之不滲性貯池,並加設酸化、鹼
化、中和、活性碳吸附或其他有效處理,隨時維持正常操作,
以破壞或去除廢水中殘留有毒成分,放流水並應符合放流水標
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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