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廠房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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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潔,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應與事務所、會
客室、研究室、餐廳及各所屬廁所完全隔離,並避免使用石棉之材質
,以防止污染。
其建築物設計應能防鼠、防蟲、防塵,室內之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
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縫隙,且應易於清潔而不發生粉塵,必要時應採
用類如環氧樹魯等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
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不易積存塵埃或污垢之材料,並應力求隱蔽,排
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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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於儲存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及製造、加工
、分裝、包裝、儲存產品之場所,應具備當之大小與位置,各場所應
配合作適當排列,以防混雜及污染。
所有作業場所應明確劃分(如粉劑製造室、液劑製造室等),並應視
需要具備適當之工作空間、隔離效果及清淨度。
清淨度應依製劑性質分級定,清淨度相同之作業場所宜集合成一區域
;不同清淨度之區域間,應設有緩衝空間或前室,並儘可能以不同顏
色及不同清淨之工作服,以顯示各作業場所之清淨度。
各作業場所不得成為其他作業場所人員之通路。
物品之搬運與作業人員之通路,以互不共用及交叉為宜。
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
儲存倉庫應劃分待檢、准用與拒用之儲存區域,如須冷藏或為劇毒者
,並應具適當之儲存場所。
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宜隔離貯存,否則亦應特別注意防止污染及影響品
質。
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工廠得兼製其他藥品者,應有獨立(棟)之
廠房,其空氣處理系統亦應各自獨立。
兼製環境衛生用藥者,其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及原料倉庫,應
與藥品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外圍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
製造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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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有作場所均應有良好之採光與通風設備,必要時並應有適當之溫度
、濕度調節設備。
製造、加工區域之空氣供應,應配合其清淨度設置適當之空氣過濾系
統,包括前濾器及微粒過濾器。
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產品之儲存場所及產品之製造、加工、分
裝場所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除特殊作業場所外,於攝氏溫度十九
至二十八度,相對濕度四十至六十百分率之適當範圍,以防止產品品
質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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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青黴素類藥品之製造、加工、分裝等作業場所應有完全隔開之廠房,
其空氣處理系統亦應與其他藥品之系統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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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
急救及隔離設施。
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
閉式作業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
,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產生粉塵、使用有機溶劑或涉及危險性物品等之作業場所,其各項電
氣設施(如照明、開關、插座等)。應採用防爆型或與作業場所隔離
,但如馬達等則可視工作需要,採用全密閉型或防爆型。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等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
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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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作場所外應設置休息室、浴室等供員工使用。
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合乎衛生安全之方式適
時處理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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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潔淨水處理、鍋爐或篜餾水
製造設施,供水設施應避免任何可能對產品造成污染之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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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藥廠應設置容器洗滌設施,對於點眼劑、注射劑及生物製劑或生物
技術產品所用容器之洗滌設施,應特別注意防止污染,並獨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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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無菌產品之製造、加工及分裝,應於無菌作業場所行之。
無菌作業場所視情況需要應具備:
(一)易清洗消毒之地板、牆壁及天花板。
(二)溫度與濕度之控制系統。
(三)過濾空氣並保持正壓之高效能空氣過濾系統。
(四)工作環境監視系統。
(五)使廠房及設備保持無菌狀態之清潔、消毒及其維護系統。
不能於最後過程滅菌之無菌產品,其無菌作業場所應具備高效能空
氣過濾器、使無菌空氣循環之層流裝置、避免工作人員及物品進出
影響無菌態之設施等,以維持特別高效能之無菌操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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