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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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用於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之設備,其設計、大小,位置應
易於操作、清潔及保養。各劑型所需設備,應依製造流程順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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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直接與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
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
、冷卻劑等,均不得與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產品接觸
,以免影響藥品之品質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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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用於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之設備及器具應定期清潔及保養
,並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切實施行,以免功能不良或肇致污染。
無菌作業場所之設備及器具,其材質應易於清洗、乾燥及消毒滅菌
,並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及維護,以免影響無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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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在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中使用之器械設備,其生產能量應儘可能相互
配合,以利產品之品質均一。
製造中使用之自動機械或電子裝備以及其它設備,包括電腦或相關
週邊有關製造、處理、包裝或儲藏藥品之軟體及設備,應依據既定
計畫予以定期校正、巡視、檢查並存檔維護之。
有關主要生產及其管理紀錄的變更,由電腦系統控制者,需加以維
護,非經授權人士不得加以改變。
任何資料之輸入及列印需檢查其精確性,並依電腦系統之複雜性及
可信度決定其確效週期。
用於製造過程中乾燥設備之空氣,應先經清淨過濾裝置之處理,以
免產品遭致污染。
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劃分,不得互為挪用。
藥廠應設置符合規定之秤量設備,並定期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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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製造、加工、充填注射劑時,不得使用可能釋出纖維之液體過濾裝
置,否則須另加非纖維釋出性過濾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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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製造人用藥品與不適宜人用之動物用藥品,其場所與設備應予分開
,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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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粉(散)劑、膠囊劑、顆粒劑、錠劑、著衣錠劑、丸劑、乳劑、
懸浮劑、酊劑、浸膏劑、流浸劑、液劑(含眼用製劑)、軟膏劑
(含眼用製劑)、栓劑、注射劑、硬質空心膠囊製造、生物製劑
或生物技術產品原料藥或其他製劑,應視實際需要,具備必需之
製造、加工或分裝、包裝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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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產品應依其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
既定規格檢驗之需要,設置足夠之適當檢驗設備。
檢驗部門應設化驗室及儀器室,儀器室應與化驗室隔離,以免化
驗室產生之氣體侵蝕儀器,並利於儀器室中溫度、濕度等之維持
通常條件。
化驗室中應具足夠且適於操作之試驗臺、試驗架、藥品櫃、排氣
櫃、供水及洗滌設備與電熱、恆溫、乾燥設備等,並配置所需之
器皿、化學試藥、試液、標準液等。
儀器可視產品檢驗之需要,設置包括化學天秤、分析天秤、酸鹼
度測定器、灰化爐、崩解度試驗器、光電比色計、氣相層析儀、
液相層析儀、紅外線光度計、分光光度計、水分測計、顯微鏡等
。
價值昴貴且使用頻率不高之儀器,如能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固
定單位檢驗,並出具確切證明者,得免設置。藥品委託檢驗的辦
法及檢驗項目依中央主管機關告辦理。
眼用製劑、注射劑、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等應視檢驗需要,
設置生菌數試驗、滅菌檢查等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配置所需
之培養基及對照菌種。
注射劑及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熱原試
驗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置所需之家兔及其飼養場所。
抗生素、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安全試
驗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置所需之動物及飼養觀察場所。
抗生素、荷爾蒙、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等應視檢驗需要,設
置生物檢定之場所、設施及設備。
無菌室、解剖室等之設置條件應能配合工作之需要,生物檢定所
需微生物菌種、培養基、動物等應妥為配置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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