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原料、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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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藥廠應以書面詳訂對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之品質規格及其驗收
、標示、儲存、處理、取樣、檢驗及審核等作業程序,並切實施
行。
盛裝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之容器,應逐批標以明確之代號及其
狀況(如准用、拒用或須隔離等),並應記載於各批物品之處置
紀錄。
產品之容品視其需要可具有特殊裝置以防止兒童開啟誤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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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於進貨時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以供
檢驗。
樣品之容器應予適當標示,俾能追溯所標樣品之名稱、批號、取
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
取樣後應在樣品之原裝容器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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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樣品應依照下列原則檢驗之:
(一)每一原料均應予檢驗,以確定其本質、純度、含量等均符
合其書面規格。
前項檢驗,除鑑別試驗外,得視供應商所提供檢驗報告之
可靠性評估後,酌予減免。
(二)產品容器及封蓋應予檢驗,以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
(三)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如易遭污物、昆蟲、外來異物或微
生物污染影響其預定用途,應於品質規格中明訂其檢驗項
目及方法,逐批檢查污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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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應予准用;不合
格者應予拒用。
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
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應予重行檢驗。
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
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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