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道補助藥害血友病患作業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民國七十五年以前,血友病患因使用未加熱血液製劑而感染愛滋病毒
    ,此係由於當時科技水準所造成國際社會之共同不幸事件。政府為貫
    徹照顧血友愛滋病患之初衷,同意參照「藥害救濟法」之給付方式及
    病患家庭實際狀況,予以人道補助。

二、補助對象
    民國七十五年以前,在我國使用未加熱血液製劑因而感染愛滋病毒之
    五十三名血友病患與其受感染之配偶。

三、請求人:
    依下列順序定之:
    1.病患本人
    2.與病患共同生活之下列親屬:
    3.父母
    4.配偶
    5.子女

四、給付標準
    1.基本給付:新臺幣(以下同)一00萬元
    2.加算給付:除基本給付外,並依病患家庭實際狀況,另為以下給付
      有配偶者  加給三0萬元。
      有未滿二0歲子女    一人者,加給二0萬;
                          二人(含)以上者,加給四0萬元。
      同住六0歲以上父母  一人者,加給十五萬元;
                          二人(含)以上者,加給三0萬元。
      無父母之未滿二0歲病患    加給三0萬元。
      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00萬元為限

五、申請所需文件:
    1.印鑑證明
    2.全戶戶籍謄本
    3.撥款申請書(含收執聯)

六、附註
    * 申請人若非病患本人,請檢附法定代理或繼承關係之證明文件。
    * 請將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臺北市林森南路六號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特殊疾病組。本局將於相關證件送齊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撥款
      程序。
    * 本補助辦理期限為公告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申請人務請備妥相關文
      件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前完成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