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民國七十五年以前,血友病患因使用未加熱血液製劑而感染愛滋病毒
,此係由於當時科技水準所造成國際社會之共同不幸事件。政府為貫
徹照顧血友愛滋病患之初衷,同意參照「藥害救濟法」之給付方式及
病患家庭實際狀況,予以人道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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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民國七十五年以前,在我國使用未加熱血液製劑因而感染愛滋病毒之
五十三名血友病患與其受感染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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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求人:
依下列順序定之:
1.病患本人
2.與病患共同生活之下列親屬:
3.父母
4.配偶
5.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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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給付標準
1.基本給付:新臺幣(以下同)一00萬元
2.加算給付:除基本給付外,並依病患家庭實際狀況,另為以下給付
有配偶者 加給三0萬元。
有未滿二0歲子女 一人者,加給二0萬;
二人(含)以上者,加給四0萬元。
同住六0歲以上父母 一人者,加給十五萬元;
二人(含)以上者,加給三0萬元。
無父母之未滿二0歲病患 加給三0萬元。
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0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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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所需文件:
1.印鑑證明
2.全戶戶籍謄本
3.撥款申請書(含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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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註
* 申請人若非病患本人,請檢附法定代理或繼承關係之證明文件。
* 請將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臺北市林森南路六號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特殊疾病組。本局將於相關證件送齊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撥款
程序。
* 本補助辦理期限為公告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申請人務請備妥相關文
件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前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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