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所有條文

    為了加強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的管理,預防和避免經由輸血傳播的疾
病,確保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的品質及安全,爰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二條,
制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本準
則適用於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對於原料、製程管理以及產品之
品質、安全的要求。
第一條  體外診斷藥物係指用來診斷疾病或在判定治療前、治療中、預防
        疾病或疾病復發等健康狀況所用之生物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工
        具(如:電腦軟體等)。本基準所稱之「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
        ,主要指任何用來篩選供血者血源及其合適性(donor suitabi-
        lity)、測試病毒之感染,或是決定輸血之配合性(transfusi-
        on compatibility)等衛生署以藥品列管之體外診斷試劑而訂定
        之化學、製造及管制等之相關規範。
        一、目前需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之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有
        (一)肝炎檢驗試劑
        (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試劑
        (三)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檢驗試劑
        (四)Anti-A,Anti-B  血型分類試劑。
            行政院衛生署將適時檢討須辦理查驗登記之生物性體外診斷
            試劑品項,另行公告。
        二、上述體外診斷試劑之管理適用藥事法之藥品管理;非屬上述
            四類試劑的體外診斷試劑,列屬「暫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
            療器材」,其標示仍應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事項刊載。
            列屬暫毋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其製造、販賣等仍應
            依藥事法中對醫療器材相關之規定管理。
        三、需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之體外診斷試劑製造廠應符合「藥品優
            良製造規範」之規定。
第二條  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應檢附之資料:
        一、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
        二、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
        三、產品之規格與技術性資料:
        四、製程管制或批次製造紀錄
        五、安定性資料:
        六、臨床試驗:
第三條  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
        一、原料與半製品應檢附原廠規格。
        (一)特性描述-用以製造體外診斷試劑最終形式的任何原料與
              半製品均應有明確之敘述,包括化學構造、一級和次單位
              結構(primary and subunit structure)、分子量、分子
              式、名稱、抗體種類/亞型(antibody class / subcla-
              ss),及針對其特性進行鑑別、效價、特異性、純度、安
              定性、一致性等之分析測試結果。
              1.物理化學試驗
               (1)依實際需要選擇下列適當項目分析之:
                  a.胺基酸分析;b.氮端與碳端之胺基酸序列;c.完整
                  胺基酸序列;d.胜圖譜/酵素水解圖譜;e.雙硫鍵
                  鍵結的測定;f. SDS-PAGE (包括還原及非還原條件
                  );g.等電點聚焦電泳;h.傳統與高效液相層析,如
                  逆相(reverse-phase)、分子篩(size exclusion)
                  、離子交換(ion -exchange) 等;i 質譜儀圖譜;
                  j.測定蛋白質之去胺基(deaminated)、被氧化(o-
                  xidized)、斷裂(clipped) 和聚集(aggregated)
                  形式或其他變異物,如胺基酸置換( substitutions
                  )、併接(adducts) /衍生物;k.測定非專一性宿
                  主蛋白、DNA與試劑之殘餘量;l. 免疫化學分析;m.
                  負荷菌與內毒素之定量;n.抗體中和反應;o.凝血反
                  應;p.抑制凝血反應試驗;q.抗體氮含量
               (2)對於轉譯後修飾作用(post-translational modifi-
                  cation),如醣化作用,以及與其他物質如蛋白質、
                  酵素、放射性核種或化學藥品等形成衍生物質,其物
                  理化學特性也應予以敘述,包括衍生或結合之程度、
                  未修飾原料之含量、游離物質(例如酵素、蛋白質、
                  放射性核種等)之去除、以及經修飾原料之安定性。
             (3)所有的測試方法應有完整的敘述以及結果,包括色層
                  分析圖、SDS-PAGE  或膠體電泳的原始照片、光譜等
                  之資料。
              2.原料之活性
                應敘述並提供每一種原料以體外(必要時活體)測試效
                價、特異性、活性結果及相關規格。所使用之每一種分
                析應予敘述,包括所用的方法與標準品、試驗過程、組
                間與組內分析的變異性、線性分析及可接受之範圍。
        (二)規格與分析方法:
              1.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及測試
                應詳述放行測試(release testing) 之規格及分析方
                法、有效期限之制定、運送條件及原料與半製品之鑑別
                、純度、強度及/或效價、特異性、批次間一致性等規
                格與檢驗方法。若為非公定書之檢驗方法,應予確效以
                證實其合適性。
              2.不純物
                必要時應提供不純物包括原料與半製品蛋白質是否變異
                (如斷裂、聚集、去胺與氧化)與其他不純物(如製程
                中試劑和細胞培養成分等)之分析資料。
        二、對照標準品/血清組:
        (一)對照標準品:如使用國際對照標準品,須檢附該標準品之
              規格與分析成績書。若無對照標準品,可自行建立廠內一
              級對照標準品(in-house, primary reference standard
              ),但須檢附該標準品之特性、規格與分析成績書。
        (二)廠內工作標準品:廠內工作對照標準品(working refer-
              ence standards)須檢附其製備、特性、規格、測試、更
              新與分析成績書。
第四條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對於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製程中之管制應
        有完整之敘述。並檢附書面作業程序。
        一、原料:
        (一)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成份之名稱、測試方
              法與規格,或其參考文獻。對於購買之原料,應有供應商
              之分析證明與自家檢定結果。
        (二)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之特殊試劑與材料,
              如培養基、稀釋液、染劑、試劑、緩衝液、血清、抗生素
              、單株抗體、保藏劑之測試方法、測試結果與其相關之規
              格。某些情況下(如使用胜或單株抗體為製造原料與半
              製品時)則須詳述其製備過程及特性。
        (三)動物性原料、試劑及成分的管制:若於製造過程中有使用
              由動物來源取得之原料時,需證明其不含外來物質,如牛
              海綿狀腦病變(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
              SE)物質,與其他動物病毒。
        二、流程圖
            應有一份完整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及其描述。
        三、製程:製程中,依其材料來源之不同,應有各相關之資料。
        (一)動物來源
              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動物,如用來製造腹水的老鼠
              、產生血清抗體的兔子、或是基因轉殖動物,應依實際需
              要載明:
              1.所使用之動物來源和種類(若為基因轉殖動物,則須包
                含其製備原理及基因安定性)
              2.外來物質的篩選與檢疫步驟
              3.動物飼養之控管
              4.獸醫監督
              5.對於牛製品須註明其地區來源及地點
              6.所使用免疫原之
               (1)免疫原性
               (2)特異性
               (3)純度
               (4)無菌性
               (5)安定性
               (6)免疫接種方式、劑量及時程
               (7)佐劑
              7.所收集之原料:重要物質的敘述
               (1)收集方法、體積、容器與時程
               (2)製程步驟與組成之敘述
               (3)試驗項目(力價(titer) /效價(potency) 、親
                    和性、特異性、靈敏度、負荷菌、安定性)
               (4)貯藏條件
               (5)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二)人來源: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材料為人來源時,應依
              實際需要載明:
              1.供血者之合適性/接受標準
              2.收集方法、體積和容器
              3.使用之抗凝血劑
              4.重要組成之敘述
              5.成分之處理
              6.測試項目
               (1)感染性疾病標記試驗
               (2)力價(效價)
               (3)親和性
               (4)特異性
               (5)靈敏度
               (6)負荷菌
               (7)安定性
              7.純化與不活化步驟
              8.貯藏條件
              9.病毒不活化步驟
             10.免疫注射劑量與時程
             11.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三)細胞來源:對於所使用材料為細胞來源如單株抗體或重組
              DNA 技術時,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細胞來源與種類
              2.細胞之基因型與表現型
              3.母細胞株之特性
              4.單株選殖步驟
              5.不朽化(immortalization) 之步驟
              6.監控與測試步驟
              7.基因構築之特性
              8.載體之特性
              9.細胞庫之建立、特性、維持、與安定性
             10.細胞培養步驟
             11.收集步驟
             12.純化與不活化步驟
             13.下游製程步驟
             14.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四)合成來源:對於所使用的材料為合成來源如合成胜,核
              酸等,則應包含其純化之步驟。
第五條  製程管制
        一、製程中之管制
            為確保最終成品符合效能規格(functional requirement)
            ,應有製程中管制之監控與測試等,包括固相被覆(solid-
            phase coating) 之完整性(integrity) 、標示於抗體/
            抗原結合物上酵素之純度與效價。
        二、製程確效:
            宜有製程確效之研究與其結果。如製程變更或生產規模放大
            以及製造步驟中有所改變,則其製程須重新評估之。為確保
            例行之製造,應於製程中指出關鍵性參數,作為其管制點。
        三、宜進行確效研究之製程,包括:
        (一)細胞生長與收集過程
        (二)純化過程
        (三)不活化或去除感染性病原之製程
        (四)對於標示須無菌或使用保藏劑之原料,須證明在其易受微
              生物污染的製程具有適當之管制措施
        (五)固相被覆過程
        (六)結合(conjugation)過程
        (七)效價之調整
        (八)其他
第六條  產品之規格與技術性資料:
        一、組成:應敘述所有用於成品製造之組成說明,包括數量、比
            率或配方等。
        二、製造與包裝:應詳述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最終成品之製造日
            期、有效期限、標仿單及包裝資料。
        (一)應完整敘述各種調配原液之製造流程,包括其非無菌操作
              、滅菌作業、無菌操作、裝瓶/充填、冷凍乾燥、標示與
              包裝等之步驟。
        (二)仿單標籤粘貼表應附外文仿單及中文譯稿各二份。另附試
              劑及試劑使用儀器之實體相片或任何可說明實體及儀器之
              目錄。
        三、檢驗規格及檢驗方法:應敘述對最終成品之外觀鑑別、純度
            、強度及/或效價、靈敏度特異性與批次間一致性之檢驗方
            法和規格及衛生物限度管制並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一)監測最終成品之抽樣步驟。
        (二)宜對非公定書檢驗方法之系統合適性確效資料。
        (三)宜以公定書檢驗方法確認特殊不活化成份不具干擾性之確
              效研究結果。
        (四)至少連續三批合格原料所作之廠內測試分析結果。
        (五)敘述並提供最終成品之體外測式效價、特異性、活性之結
              果及規格;必要時應提供其他(如:活體)資料。
        四、容器與封蓋:應使用對成品具合適性之容器和封蓋,並提供
            合適性和生物測試資料,以及容器與封蓋於成品有效期限內
            完整性之證明。
        五、微生物:若為無菌製品,則應有無菌製程確效資料,若為微
            生物管制之成品,則應符合相關之規格。
        六、批次製造記錄:應有各批次製造與測試之完整紀錄。
        七、檢驗成績書:
            (一)應註明批號、檢驗日期、檢驗人員及負責人簽名。
            (二)應包括所有原料及成品之檢驗成績書。
            (三)應依規格逐項檢驗。
            (四)原料檢驗成績書應為所附成品批次使用之原料檢驗成
                  績書。
            (五)檢驗結果為數值者應以數據表示,檢驗方法為比對標
                  準品者可以「Pass」表示。
        八、方法確效:提供必要之方法確效與數據分析。
第七條  安定性資料:應敘述成品之安定性試驗結果以訂定其貯藏條件與
        有效期限,同時應有半製品(intermediate fluids) 或調配原
        液(formulated bulk) 在特定貯藏或運送條件下之安定性資料
        。安定性試驗報告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基
        準」內容確實執行,並檢附實驗方法、統計分析及定量分析方法
        的確效等資料。
第八條  臨床試驗:
        一、應檢附有關產品再現性(reproducibility)、敏感性(sen-
            sitivity)、特異性(specificity)、交互反應(cross r-
            eaction) 等產品效能評估資料以利審查。
        二、試劑依產品用途不同分為供篩選使用者(screening kits)
            及供確認使用者(supplementary kits  或  confirmatory
            kits)兩類。其供篩選使用者得限由醫療院所或研究機構使
            用,供確認使用者則限由本署指定教學醫院及有關單位使用
            。
        三、國內臨床試驗之原則: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試劑及人類
            嗜 T  淋巴球病毒檢驗試劑外,肝炎檢驗試劑及其他新檢驗
            方法、原理之試劑除檢附產品效能評估資料,需另依下列原
            則執行國內臨床試驗:
        (一)應由廠外的研究單位進行。
        (二)應與已核准上市之產品比較。如兩者有歧異發生,則應以
              Western blot、臨床診斷等其他確認試驗來證實。
        (三)臨床試驗之設計與結果應能顯示或證明產品的一致性。
        (四)衛生署將評估及公告得執行國內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臨床
              試驗之單位,目前暫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中華血
              液基金會臺北捐血中心及區域醫院以上等級之醫院,由上
              列單位擇三單位進行。
        (五)無同類產品可供比對測試之試劑,仍應於國內進行 600
              份以上檢體之臨床試驗,並先擬定詳細研究計畫書送署核
              備。
        四、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試劑之要求﹕
        (一)本類試劑於申辦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時,應檢附美、日、加
              、英、比、德、瑞、法、澳、瑞典等十國中一國之採用證
              明,始准辦理登記。
        (二)靈敏度﹕
              1.依原廠臨床診斷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上述臨床診斷試
                驗結果尚應包括與另一經前述十國中至少一國核准使用
                之上市產品比對之試驗結果,且應包含 HIV-1 subtype
                O 六例以上之檢體測試結果。
              2.國內開發之製劑,因國內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
                病例有限,本署視製劑發展過程及靈敏度測定之方法予
                以個案審定。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於國外進行比對試驗。
                篩檢用試劑原則上仍應包含HIV-1 subtype O 六例以上
                之檢體測試結果,或應加入subtype O 抗原於試劑製程
                設計中。
        (三)特異性﹕
              1.依原廠臨床診斷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上述臨床診斷試
                驗結果尚應包括與另一經前述十國中至少一國核准使用
                之上市產品比對之試驗結果。
              2.國內開發之製劑,因國內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
                病例有限,本署視製劑發展過程及特異性測定之方法予
                以個案審定。
        五、肝炎檢驗試劑之要求﹕
        (一)靈敏度:
              1.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試劑外,其餘各類試劑之靈
                敏度皆以原廠臨床診斷試驗結果為審查及檢驗基準,上
                述臨床診斷試驗結果尚應包括與另一個業經核准之國內
                產品或原開發廠上市產品比對之試驗結果。
              2.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試劑之靈敏度(以能測出每毫升
                血清含若干 ng 之 HBsAg ad 亞型為準)標準:
               (1)逆向被動血球凝集法(Reverse Passive Haemagglu-
                  tination Assay,簡稱RPHA)其檢驗靈敏度應「少於
                  或等於 10ng/ml HBsAg ad 亞型」。
               (2)酵素免疫法(Enzyme ImmunoAssay,簡稱 EIA)其檢
                  驗靈敏度應「少於或等於 lng/ml HBsAg ad亞型」。
               (3)其他任何方法之產品,其靈敏度應符合前述之規足。
        (二)特異性﹕
              1.以原廠臨床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上述臨床診斷試驗結
                果尚應包括與另一個業經核准之國內產品或原開發廠上
                市產品比對之試驗結果。
              2.特異性資料需包括於國內測試六百份以上檢體之臨床診
                斷試驗結果(應由本署疾病管制局、中華血液基金會臺
                北捐血中心及區域醫院以上等級之醫院選擇三單位,每
                單位各測試二百份以上檢體),其與任一上市之同類產
                品比對之特異性誤差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三)B 型肝炎 e  抗原不得以逆向被動血球凝集法測試。
        六、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Human T Lymphotropic Virus)檢
            驗試劑要求:
        (一)靈敏度:依原廠臨床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國內開發之製
              劑,本署將視製劑發展過程及靈敏度測定之方法予以個案
              審定,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於國外進行比對試驗。本類試劑
              申請查驗登記案件除按照查驗登記規定檢送相關資料外,
              應同時檢送試劑製造過程以利審核。
        (二)特異性:依原廠臨床診斷試驗結果為審查基準,國內開發
              之製劑,本署將視製劑發展過程及特異性測定之方法予以
              個案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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