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世界各醫藥先進國家,為確保上市藥品之安全及有效性,均明文規定應有
足夠之動物試驗、安全性試驗及人體臨床試驗為依據,證明該藥品安全及
有效後始得核准上市。
醫療法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後,本署藥政處負責受理
新藥臨床試驗申請案件,迄今已十餘載。本處自民國七十五年鑑於各醫院
、醫師、藥商等申請新藥臨床試驗時,對現有申請程序、相關法規、檢附
之資料、計畫書之內容及試驗之進行等尚有疑義,乃持續編印「藥品臨床
試驗申請須知」乙書供參。復因應八十二年三月中美保護智慧財產權諮商
會議,本處於八十二年七月七日公告新藥監視制度,辦理新藥查驗登記須
檢附國內臨床試驗報告,作為藥品查驗登記審核依據,以取代個別公立醫
院進藥試驗。並於八十五年公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八十
六年行政院公布「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於八十七年起陸續制訂
新藥研發臨床試驗基準,至今已陸續公告「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
、「藥品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藥品臨床試驗一般基準」、「核
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心血管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感
染症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及「癌症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期使基
準之制定能使法規更臻完善,以促產業發展。
本基準係針對進行內分泌及新陳代謝治療藥品臨床試驗時,所需注意之一
般事項加以整理而成此「內分泌及新陳代謝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冀
望此基準之公布,能提供醫藥界或學術研究單位進行內分泌及新陳代謝治
療藥品臨床試驗者參考,以提昇國內臨床試驗水準。
衛生署藥政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 內分泌及新陳代謝治療藥品臨床試驗之一般考量
為確保藥品安全及正確評估其醫療效能,藥品必須進行臨床試驗
,據以獲得人體安全性與有效性之評估資料;另配合本署「藥品
優良臨床試驗規範」與「藥品臨床試驗一般基準」之公告實施,
並使試驗研究者於進行內分泌及新陳代謝治療藥品臨床試驗時有
所依據,特訂定本基準。
臨床試驗為一逐步推進的階段性過程,以非臨床試驗的結果為根
據,依序進行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臨床試驗。藥品上
市後,可藉第四階段臨床試驗,監視慢性或罕見之不良反應,或
依臨床需要,進行發展新適應症之臨床試驗。
一 第一階段臨床試驗
其目的在瞭解研究用藥品之藥理作用、安全劑量的範圍、及
藥品在人體的吸收、分佈、代謝及排泄情形,以做為第二階
段臨床試驗的依據。第一階段臨床試驗只有在非臨床試驗中
獲得足夠之藥效、急慢性毒性及可能之藥品不良反應等資料
,並有強烈證據顯示在臨床上可能有實用價值時才能進行。
第一階段臨床試驗之受試驗者,原則上以健康成人為主,並
於單一機構進行。試驗主持人宜為精通臨床藥動學的研究者
,以及對內分泌及新陳代謝疾病十分了解,且有十足經驗的
專科醫師,共同主持負責。由於第一階段臨床試驗,常會出
現無法預期的藥品不良反應,因此主持人應於初期互相密切
聯絡,迅速交換資訊,以把握試驗之進度。
第一階段臨床試驗初次給與量、劑量增量之決定,應依以下
方法為之:
(一) 初次給與量之決定:
初次給與量之估算,如已有數種動物評估資料時,人類之
最大耐受劑量,依體表面積 (平方公尺) 而定,與五種動
物 (小老鼠、家鼠、大頰鼠、狗、猴) 之最大耐受劑量 (
LD10 值) 平均值相同。其它可用於估算的方法有:選擇
最敏感動物 LD10 之十分之一為起始劑量 (毫克/平方公
尺) ;或比較小老鼠 LD10 之十分之一量和狗 Toxic Do-
se Low (TD10) 之三分之一量,選取最低值為起始劑量。
(二) 劑量增量及觀察期間:
研究用藥品使用劑量之增加,以劑量 r 性曲線及藥理試
驗結果為基準。如有已知的類似藥品時,還須考量其非臨
床及臨床試驗結果。且應慎重考慮藥品使用時,產生劑量
相關毒性 (Dose Limiting Toxicity,DLT) 之劑量範圍。
由於研究用藥品可能會產生延遲毒性,為了保護受試驗者
,必須至少有兩週以上的觀察期。增量計畫大多使用 Mo-
dified Fibonacci 之方法 (附表一) ,如:第二劑量階
段 (B) 為初次投與量 (A) 的兩倍,第三劑量 (C) 為
(B) 再增 67 %,第四劑量 (D) 為 (C) 再增 50 %
,第五劑量 (E) 為 (D) 再增 40% ,第六劑量以後,
每次增加前次劑量的33%。至於進行研究用藥品與其他已
知藥品合併使用之第一階段臨床試驗,為尋求最大安全劑
量之設計,其階段性增量計畫則應依臨床經驗審慎進行,
每階段以增加其中一種藥品之劑量為原則。
各劑量階段最少要有三例之觀察,如無任何劑量相關毒性
發生,可順移至下一劑量。若有三分之一案例發生劑量相
關毒性,則於該劑量階段再多加三例。若無任何劑量相關
毒性發生於此三例,則可順移至下一劑量。原則上若一個
劑量階段的劑量相關毒性超過三分之一案例時,則不再增
量。而各個劑量階段,應觀察藥品不良反應至少二週以上
,在觀察期間終了之前不可再予增量。為安全性考量,納
入試驗之新病人每週不宜增加超過一至二例,同一劑量階
段之第三個病人,必須觀察超過藥品所可能引起之急性毒
性期 (約二至五週) 才能進入下一劑量階段。
(三) 給藥途徑
給藥途徑應以靜脈注射、肌肉注射、口服、經鼻吸收、經
皮吸收、直腸給藥等全身性給藥途徑。依此階段試驗之結
果,以作為第二階段臨床試驗時該使用何法之參考。如研
究用藥品採用間歇給與之方式,不能僅以單次給與之試驗
結果為依據,而應以重複給與之試驗,以確認研究用藥品
是否會因蓄積而產生毒性。
二 第二階段臨床試驗
主要目的在瞭解藥品的有效性與安全性,並決定給藥的方式
、劑量、頻率等項目,以做為第三階段臨床試驗設計的依據
。受試驗者以一定數目的患者為對象。第二階段臨床試驗可
區分為二部分:前期以瞭解研究用藥品的療效、安全性及藥
動學為目的,後期則根據前期的結果,深入探究藥效、適應
症及劑量範圍。
第二階段臨床試驗須明確指定受試驗者罹患的內分泌及新陳
代謝疾病種類,並明確訂定療效指標 (endpoint) ,將合適
患者之選擇、藥品之用法、用量等當做評量標準,以衡量研
究用藥品之療效。至於第一階段臨床試驗所求得之藥動學結
果及特定之藥品不良反應,亦得於第二階段臨床試驗時再檢
討、評估。
第二階段臨床試驗原則上只評估單獨療法,有時也可評估併
用療法,但僅限於第二階段臨床試驗分為前、後期時,前期
試驗若為單獨療法,後期試驗才可採併用療法。第二階段臨
床試驗,原則上應進行二個以上獨立的臨床試驗,以確認再
現性;試驗之主持人及機構,原則上以進行第一階段臨床試
驗之原單位為之。
第二階段臨床試驗之受試驗者宜符合下列納入條件:
(一) 經臨床及實驗室檢查確定為內分泌及新陳代謝疾病之患者
。
(二) 使用標準療法無效之內分泌及新陳代謝疾病患者,或該患
者已無適切之療法,但第二階段後期臨床試驗原則上必需
以初次治療例為之。
(三) 心臟、肝、肺、腎、血液等臟器之實質功能正常者。
(四) 無前次藥品治療之效果及藥品不良反應之影響者。
(五) 患者宜有可供客觀測定及評量之病變以評估藥品療效。
第二階段臨床試驗之建議劑量,即是當該劑量所造成的劑量
相關毒性發生案例數小於或等於33%時,且至少有六例用過
此一劑量。
三 第三階段臨床試驗
此階段係以第二階段臨床試驗之結果,利用隨機對照試驗,
以進一步確認研究用藥品在特定疾病下的療效、安全性、臨
床使用價值、及比較同類藥品間的效價。並藉此偵測藥品不
良反應、藥品交互作用、配伍禁忌 (compatibility) 等資
料。
第三階段臨床試驗主要目的,在確認研究用藥品在特定適應
症下的療效、安全性、臨床應用價值。有關療效之判定標準
,應與第二階段臨床試驗相同。
對照組之設置,以隨機分配方式為之,可能的話,採用雙盲
評估較佳。對照組依標準合併治療法之有無,及受試驗者之
狀態,可分安慰劑治療組、對症療法 (姑息療法) 組、活性
對照組 (如標準治療組) 等,上述之試驗設計皆需符合科學
及醫學倫理之考量。
試驗若以一至二項可能產生嚴重干擾的預後因子將受試驗者
層次分組 (stratification) ,受試驗者應以合適的方法進
行隨機分配,以維持各組間之比較性。原則上應依生物統計
學方法之推論,訂定受試驗者之數目,以減少不利於患者之
因素,並提高試驗效率。
四 第四階段臨床試驗
為了更瞭解上市藥品的使用情形,於藥品核准上市後列入監
視期,藉以瞭解藥品不良反應發生情形,並確認罕見的藥品
不良反應,或考慮發展其它新適應症。
供上市後藥品發展新適應症之臨床試驗,可選擇以單一藥品
、併用它藥、或其它療法一起使用之設計,其療效指標以療
效及安全性為主。
如為單一藥品之臨床試驗,其試驗設計應比照前述第二階段
前期臨床試驗,受試驗者之選擇,亦應以第二階段臨床試驗
所列受試驗者之納入條件為主。
如為合併其它已知藥品或療法,則試驗設計應比照第二階段
後期臨床試驗,尤其應要求進行隨機對照試驗。由於試驗之
目的在發展新適應症或新治療方式,因此受試驗者數目及相
關統計分析之要求,並不限於第三階段臨床試驗之條件。
第二章 停經後骨質疏鬆症藥品臨床試驗之考量
一 第一階段臨床試驗
第一階段臨床藥動學及藥效學試驗,可依「藥品臨床試驗一
般基準」設計。
二 第二階段臨床試驗
第二階段臨床試驗應設計為期至少十二個月、 雙盲 (doub-
le-blind) 、安慰劑對照 (placebo-controlled) 、平行 (
parallel) 之試驗,以確定藥品之最低有效治療劑量與劑量
─療效反應曲線。為了顯示具有增進或維持原有脊椎骨骨質
密度 (vertebral bone mass density, vBMD) 之療效,必
須具體舉證治療組與對照組在治療前後骨質密度之差異,同
時應測量不同劑量下之各項骨代謝指標 (bone turnover m-
arker)。下列各項檢查,可用於評估療效:
1 血清副甲狀腺素 (iPTH) 。
2 維生素D 代謝物 (VitaminD metabolites) 。
3 尿液中羥脯胺酸 (hydroxyproline) 或其他骨基質成份 (
bone matrix components) 。
4 鈣平衡試驗 (calcium balance study)。
5 骨生檢 (bone biopsy) (治療前及治療三年後或治療結束
時) 。
三 第三階段臨床試驗
欲進行此階段之臨床試驗,須檢具該藥品用於骨質疏鬆症之
前一階段臨床試驗數據。一般而言,主要療效指標可訂定如
下:
┌───────┬─────────┐
│ 療效指標│試 驗 目 的│
│ ├────┬────┤
│試驗用藥 │預 防│治 療│
├───────┼────┼────┤
│雌激素類 │骨質密度│骨質密度│
├───────┼────┼────┤
│非雌激素類 │骨質密度│骨折率 │
└───────┴────┴────┘
1 針對已有骨折的病人所進行之「治療骨質疏鬆症」藥品臨
床試驗,應採隨機、雙盲、對照 (安慰劑或有效藥品) 設
計。合適的受試驗者為已停經五年以上的門診病人,有一
或多處因骨質疏鬆症所造成的脊椎骨骨折,或是腰椎骨骨
質密度較停經前婦女顛峰骨質密度之平均值低兩個標準差
以上。因長期不動 (immobilization) 或使用類固醇導致
骨質疏鬆症的病人,不應為受試驗者。試驗之排除標準應
訂定為:
(1) 足以影響骨代謝的疾病。
(2) 臨床試驗前六個月內曾使用鈣片以外的骨質疏鬆症藥品
。
(3) 長期、持續服用足以影響骨─鈣代謝的藥品。
(4) 軟骨病 (osteomalacia) 。
(5) 維生素D 不足。
2 針對沒有症狀的病人所進行的骨質流失「預防骨質疏鬆症
」藥品臨床試驗,應採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設計。此
種試驗至少為期兩年,受試驗者可為停經後一到三年、年
紀在 45 歲以上、沒有骨質疏鬆症的門診病人,或是曾接
受卵巢切除手術,目前血中促濾泡激素 (FSH) 偏高 ( >
=50mIU/ml) ,雌二醇 (estradiol) 偏低 (<= 20 pg/m
l ) 的病人。
(一) 臨床試驗之療效評估
研究用藥品如果顯示足以增進或維持現有骨質密度,只能
暗示有可能降低骨折率,惟有經由臨床試驗證實減少骨折
發生率,才足以宣稱這方面的療效。評估研究用藥品之療
效,須符合以下幾項要求:
(1) 非臨床資料顯示藥品對骨質無損。
(2) 骨折率於試驗期間呈現減少之趨勢,且試驗結束後未再
惡化。
(3) 統計分析之結果顯示試驗前與試驗後之骨生檢無異常變
化。
(4) 骨質密度無論在統計學或臨床上,均呈現有意義的增加
。
有利維持骨質疏鬆症患者骨量 (bone mass) 及減少骨折
率之藥品,通常也能減輕相伴疾病而生的疼痛與殘疾,但
由於其症狀不易精確評量,因此不能取代骨量及骨折率成
為療效評估的重要依據。
1 骨量測定:
目前使用的非侵襲性方法,均有不盡完美之處。理想中
,應能分別測出不同位置四肢骨 (appendicular skel-
eton) 及中軸骨 (axial skeleton) 的皮質骨量 (cor-
tical bone mass) 與小樑骨量 (trabecular bone ma-
ss)。各種檢查方法的準確度 (accuracy) 與精密度 (
precision) 影響連續測定至鉅,是以臨床試驗所採用
的骨量測定技術,其操作法與可信度均需詳加記錄並確
認。目前常用的骨量測定方法包括:
(1) 單能量光子吸收儀 (single-energy photon absorp-
tiometry,SPA) 。
(2) 雙能量光子吸收儀 (dual-energy photon absorpti-
ometry, DPA) 。
(3) 雙能量 X 光吸收儀 (dual energy X-ray absorpt-
iometry,DEXA) 。
(4) 量化電腦斷層 (quantitative computed tomography
,QCT) 。
(5) Radiogrammetry。
以上方法目前以雙能量 X 光吸收儀能提供最多的部位
選擇,相對而言,其精密度較佳,輻射性較低。停經後
婦女骨質密度測定以腰椎及股骨近端 (proximal femur
) 為主。重複測定骨質密度,有助於評估藥品治療時對
骨質流失的影響。
2 其他療效評估方法:
(1) 骨生檢。
(2) 鈣平衡試驗,每次至少為期七天。
(3) 骨代謝生化指標:
a 骨形成 (bone formation) :
血清不耐熱鹼性磷酸酵素 (heat-labile alkaline
phospha tase) ,血清骨鈣化素 (osteocalcin)。
b 骨吸收 (bone resorption) :
尿液中羥脯胺酸,尿液中 pyridinolines (如 py-
idinoline cross-links) 。
(二) 臨床試驗應注意事項:
1 飲食及運動:
試驗期間應有飲食指導 (如每日鈣攝取量) 、營養狀態
評估、運動指導等項目。
2 骨量測定 (腰椎、股骨近端、前臂) :
可能的話,在治療前應測定兩次骨量,並依相同測量方
法定期複檢。臨床試驗中應有其長期品管措施,並以
hydroxyapatite 或其他標準假骨 (phantom) 以供校
正。
3 骨折評估:
既有的或新發生的骨折,必須依形態學及客觀的標準鑑
定。一般可以單盲、隨機的方式,由專科醫師判定。
4 安全性評估:
除一般血液、尿液、肝腎功能、其他相關生化檢查及心
電圖外,應著重於血液及尿液中鈣、磷離子濃度之檢查
。必要時亦應進行放射線或超音波之相關檢查。骨生檢
及生物力學測驗等侵襲性檢查,則應儘可能於試驗最後
階段才執行。
附表一:
┌──────────────────────┐
│Modified Fibonacci 之增量計算法 │
├───────┬──────────────┤
│用量 (mg/m2) │相對於前次用量之增量率 (%) │
├───────┼──────────────┤
│(A) n │ │
│ (初次投與量) │ │
│(B) 2 n │100 % │
│(C) 3.3 n │67% │
│(D) 5 n │50% │
│(E) 7 n │40% │
│(F) 9 n │30-35 % │
│(G) 12 n │30-35 % │
│(H) 16 n │30-35 % │
└───────┴──────────────┘
參考文獻
1 行政院衛生署 (1996)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台北)
2 行政院衛生署 (1997) 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 (台北)
3 行政院衛生署 (1998) 藥品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 (台北 )
4 行政院衛生署 (1998) 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 (台北)
5 行政院衛生署 (1999) 藥品臨床試驗一般基準 (台北)
6 Guidelines for Preclinical and Clinical Evaluation of
Agents Used in the Prevention or Treatment of Postmen-
pausal Osteoporosis. FDA, 1994,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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