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5年度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追蹤輔導訪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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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持續監督醫院緊急醫療處置能力,並輔
    導醫院針對分級評定結果進行改善,以提升急、重症醫療服務效能與
    品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追蹤輔導訪查(以下稱追蹤輔導訪查)由
    本部主辦,得每年辦理之,並得由本部委託協辦單位(以下稱委辦單
    位)辦理相關事務。

三、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一)經「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評定會議決議,列為必要追蹤
        輔導訪查對象或列有必要追蹤輔導訪查項目之醫院。
  (二)前次評定通過,但有任一條文評定為「部分符合」之醫院。
  (三)由本部自評定合格效期內且訪查當年度未再申請評定之醫院中抽
        選。
  (四)經本部認有違反醫療品質、醫學倫理或危害病人安全情事之醫院
        。

四、追蹤輔導訪查內容,為最近一次評定意見或經「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
    級評定」評定會議決議,列為必要追蹤輔導訪查項目所屬章節之全面
    查核。

五、追蹤輔導訪查進行日程及方式如下:
  (一)委辦單位於實地訪查日程七個工作天前書面通知受評醫院。
  (二)實地訪查進行程序包含醫院簡報、實地查核及意見交換。

六、追蹤輔導訪查係以本年度或前一年度評定基準辦理。
    接受追蹤輔導訪查之醫院,追蹤輔導訪查之各章任一條文未符合評定
    基準者(含「部分符合」或「不符合」),則得予限期改善、縮短效
    期、調降或註銷評定等級。
    追蹤輔導訪查結果,應提追蹤輔導訪查評定會議討論。

七、追蹤輔導訪查結果意見表由本部或委辦單位以書面通知醫院,並作為
    下次評定或追蹤輔導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