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持續監督醫院緊急醫療處置能力,並輔
導醫院針對分級評定結果進行改善,以提升急、重症醫療服務效能與
品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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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追蹤輔導訪查(以下稱追蹤輔導訪查)由
本部主辦,得每年辦理之,並得由本部委託協辦單位(以下稱委辦單
位)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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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一)經「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評定會議決議,列為必要追蹤
輔導訪查對象或列有必要追蹤輔導訪查項目之醫院。
(二)前次評定通過,但有任一條文評定為「部分符合」之醫院。
(三)由本部自評定合格效期內且訪查當年度未再申請評定之醫院中抽
選。
(四)經本部認有違反醫療品質、醫學倫理或危害病人安全情事之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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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蹤輔導訪查內容,為最近一次評定意見或經「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
級評定」評定會議決議,列為必要追蹤輔導訪查項目所屬章節之全面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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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追蹤輔導訪查進行日程及方式如下:
(一)委辦單位於實地訪查日程七個工作天前書面通知受評醫院。
(二)實地訪查進行程序包含醫院簡報、實地查核及意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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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蹤輔導訪查係以本年度或前一年度評定基準辦理。
接受追蹤輔導訪查之醫院,追蹤輔導訪查之各章任一條文未符合評定
基準者(含「部分符合」或「不符合」),則得予限期改善、縮短效
期、調降或註銷評定等級。
追蹤輔導訪查結果,應提追蹤輔導訪查評定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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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蹤輔導訪查結果意見表由本部或委辦單位以書面通知醫院,並作為
下次評定或追蹤輔導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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