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臨購藥品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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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以下稱各醫院)藥品臨購品項之限制:
  (一)各醫院可臨購藥品品項數,由各院可購用之藥品品項總數(含常
        備及臨購藥品)內醫學中心以八百五十項為限,區域教學醫院以
        八百項為限,區域醫院以七百五十項為限,地區醫院以六百項為
        限,專科醫院以二百七十項為限,視實際醫療需要,自行調整運
        用;惟臨購品項數不得超過各院可購用藥品品項總數之百分之十
        五,並以四捨五入計;且每一臨購品項,為配合本署所屬醫院藥
        品物料聯合訂購網統一付款作業,需向編列統一電腦代碼之責任
        醫院申請統一代碼;若因病情急迫、病例特殊,經醫師詳述理由
        ,簽請院長核可後,可先依法購用。
  (二)各種藥品(含化學治療用)儘可能納入聯標品項辦理,不得以臨
        購藥品規避聯標。

二、臨購品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次提報聯標品項後完成查驗登記之新藥(包括新成分、新療效
        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二)聯標品項內僅有原開發廠之藥品,但於前次提報聯標品項後完成
        查驗登記之同成分規格學名藥品。
  (三)聯標品項內沒有相同主成分及劑型、劑量之藥品。

三、辦理臨購藥品時應注意事項:
  (一)醫院臨購藥品時,須經各院藥事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始得購用。
  (二)採購均需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