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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敘述
  (一)前言:為有效運用全國檢驗資源,確保委託檢驗之檢驗品質,衛
        生福利部自八十四年開辦「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業務,
        九十三年開辦「食品實驗室認證」,九十七年開辦「藥物及化粧
        品實驗室認證」。自九十九年起食品藥物化粧品及濫用藥物尿液
        實驗室(即檢驗機構)認證業務,由食品藥物管理局(因應一0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持續辦理,以期達提昇
        全國產品檢驗量能之目標。
  (二)目的:藉由本認證標章宣導「實驗室有認證,產品檢驗有保證」
        的理念,強化民眾對認證實驗室的信心,以提昇民間實驗室之競
        爭力,並鼓勵實驗室申請食藥署認證,確保檢驗之公信力,達到
        「檢驗數據品質有信心,食品藥物安全有保證」的效益。

二、實驗室認證標章
  (一)認證標章之圖樣
        認證實驗室編號共四碼,第一碼為認證領域,分別以 F代表「食
        品」領域、D 代表「藥物化粧品」領域、A 代表「濫用藥物尿液
        」領域,後三碼為通過該領域之認證編號。
  (二)認證標章之涵義
        以三個化學結構分子代表食藥署所辦理之三大認證領域(F 食品
        /D 藥品化粧品/A 濫用藥物),並象徵認證實驗室一層一層嚴
        格把關,對於食品藥物衛生檢驗工作之面面俱到及實事求是形象
        ,使民眾產生信賴安全感,進而產生專業認證的權威性。
  (三)標準圖樣規格
        1.標準字:中文(華康黑體W9)、數字及英文(Arial Bold)。
        2.色彩:使用 CMYK時色彩規範,C90 M85 Y10 深海藍、C75 M25
          大海藍、C55 M5天空藍、C70 Y90草地綠、M55 Y90橘子橙、Y1
          00金絲雀黃。
  (四)標準圖樣印刷格式
        1.印刷應依規定使用,不得任意變形、變色或特效處理,顏色與
          格式應與標準圖樣一致,確保圖樣之公信力。
        2.印刷使用時,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惟不得小於
          一‧五公分(寬)X 一‧五公分(高)。
        3.應依標準字及色彩規範製作,背景應以不影響圖樣之可讀性,
          保持清晰可辨識為原則。
        4.背景為有底色(深色)或底圖時,標準圖樣須加白邊框,白邊
          框之寬度與深藍線細框之寬度相同,範例如下:
  (五)應依食藥署規定,製作認證標章,不得修改認證標章。

三、認證標章之證明內容
    本認證標章係由食藥署認證之實驗室使用,茲證明實驗室之檢驗品質
    符合本規範及「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作業程序」之標準。

四、認證標章之使用
  (一)使用條件
        通過食藥署依「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作業程序」認證之
        實驗室,視為已經食藥署許可使用本認證標章,毋須另外申請認
        證標章之使用。實驗室之認證一部或全部經廢止或撤銷時,不得
        再於經廢止或撤銷之範圍使用本認證標章。
  (二)使用範圍
        1.認證標章之使用限於已認證範圍,使用範圍包括:
         (1)委託檢驗單、申請業務之計晝書或估價單:使用時,應併出
            具認證證明書。如有非認證之範圍,應明確敘明。
         (2)檢驗報告:使用認證標章之檢驗報告,不得含非認證範圍。
         (3)陳列認證標章於該實驗室處所:使用時,應與認證證明書併
            同陳列。
        2.名片、產品及相關包裝說明書不在使用範圍之列。本認證標章
          不得因外包或其他因素轉移其他單位使用。

五、認證標章使用之管理
  (一)使用本認證標章之認證實驗室,需接受食藥署對於標章使用之查
        核,不得拒絕。
  (二)認證實驗室達反本規範相關規定者,食藥署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
        之認證。
  (三)對於非認證實驗室擅自使用認證標章,食藥署除將予公開指正,
        通知業者、廠商外,必要時並採取法律行動。

六、爭議解決方式
    有關本認證標章所衍生的相關爭議,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