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強化指示藥品管理,對於日常生活中常用以緩解輕微症狀之指示藥
    品,以蒐集國內使用情形與國外管理規定,規範有效成分、含量範圍
    、用法用量、注意事項及警語,特訂定本基準。

二、指示藥品之成分及含量屬本基準收載(如附件)者,應依本基準內容
    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藥品查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