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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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中藥品質管理、確保中藥之安全性、均一性及有效性,特制訂
本中藥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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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藥廠應依本基準,針對下列事項之適當性,以適當之方法,進行驗
證/確效:支援系統(包括供水與空氣處理系統),設備之設計、安
裝、操作及其性能,設備之清潔,製程及各種分析方法等。未列入之
其他各種運作亦應視其必要性,自行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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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行各種確效時,中藥廠得不依據本基準所列舉之方法,而自行採用
其他可行之科學方法,惟應能達擬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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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準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下:
(一)確效:係指有文件證明之行動,能證實程序、製程、設備、原材
料或系統確實能持續穩定地導致預期之效果。
(二)驗證:為對於設施及設備本身之性能確認有關事宜;設施、設備
或系統之驗證行動,應從使用者需求規格之初始開發至其終止使
用之所有階段。
(三)設計驗證:確認設施、設備或系統之設計適合於所預期目的之文
件化證據。
(四)安裝驗證:旨在確認設施、設備或系統於既定條件下安裝,並能
於限制條件與耐受範圍內呈現恆定性能之措施。
(五)操作驗證:旨在確認設施、設備或系統於其操作極限範圍與正常
範圍內能適當運轉。
(六)性能驗證:為操作驗證之一種,旨在確認設備或設施能持續穩定
地表現其應有之性能。
(七)清潔確效:是經過核准文件化之證據,證明經過核准之清潔程序
,能有效地提供中藥製造所需設備之潔淨程度。
(八)製程確效:確認產品之製造程序及其管制條件,具有良好之有效
性與再現性。
(九)先期性確效:為一種產品於上市前所進行之確效措施,適用於下
列兩類產品:
1.新產品:新申請查驗登記之產品。
2.既有產品於更改配方(包括成分及組成)、製造場所、製造設
備、製程等製造條件而可能會重大影響產品之品質特性者。
(十)回溯性確效:對一特定之產品而言,利用以往生產、測試與管制
之累積數據,對已上市產品,所作之製程確效,通常以連續十批
以上產品之相關數據行之。
(十一)併行性確效:對一特定之產品而言,依照實際生產之規模及條
件,就所製造之連續三批該產品所作之製程確效。
(十二)確效計畫書:說明將如何進行確效之書面計畫書,內容包括測
試之指標、產品特質與生產設備,以及測試合格之判定標準。
(十三)最差狀況:一個或一套條件,包含在標準作業程序內之上限及
下限作業極限及環境,當其與理想條件相比,有最大之產品或
製程失敗之機會,然該條件未必引起產品或製程之失敗。
(十四)變更管制:變更管制是一個正式系統。在該系統下,由具有適
當學識與經驗之合格代表人員,審核可能影響設施、系統、設
備或製程等確效狀態之擬提之或實際之變更。其目的在於確認
所需採取之作為應文件化,並確保該系統維持於已確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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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藥廠應設置專責部門或由品質管理單位,負責主持確效作業,並指
派專人負責籌劃、協調及監督有關事務。各部門進行確效作業時,應
有品質管理人員配合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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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效主計畫書,應是一個簡短、簡明且清楚之摘要文件,其內容至少
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確效策略。
(二)確效活動之組織架構。
(三)所需確效之設施、系統、設備與製程之摘要。
(四)文件格式包含計畫書及報告使用之格式。
(五)規劃及時程安排。
(六)變更管制。
(七)與確效作業有關之廠內現有文件。
如為大型計畫,可能需建立個別之確效主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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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針對各種確效及驗證作業,分別制訂確效及驗證計畫書,內容包括
下列項目:
(一)確效或驗證之項目。
(二)確效或驗證之目的及整體目標。
(三)預定實施頻率。
(四)該項確效或驗證之計畫書制訂及各次改訂日期,以及改訂事項。
(五)確效或驗證方法。
(六)合格標準範圍。
(七)數據或資料處理方法。
(八)確效或驗證書面資料之改訂程序及保管相關事項。
(九)執行確效或驗證之責任單位及負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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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種確效或驗證計畫書應由被授權人員核定。針對各種確效或驗證作
業應有對應之標準作業程序。各種標準作業程序應
載有制訂人、核定人、制訂日期及核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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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確效作業之結果應包括與確效計畫書各項對應之各種資料及數據,個
別確效作業特別之指標資料及數據,於各該章中另訂之。
確效作業之結果應彙集建檔。
經過核准之確效報告中,應敘明所確效之事項是否符合確效標準,並
以科學數據證明有關符合既定標準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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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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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設施、設備與系統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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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使用者需求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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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於設施、設備或系統之使用需求與品質規格,應在使用者需求規格
中加以建立,並將風險降到可接受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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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設計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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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新設施、設備或系統之驗證首要要件是設計驗證,在該驗證中應證
明其設計係遵循中藥優良製造規範並予以文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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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安裝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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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藥廠於新設或修改設施、設備及系統,應進行安裝驗證,以確定
符合原設計規格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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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項驗證作業計畫書,得以圖示、表列等方式輔佐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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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項驗證作業計畫書應包括,但不侷限於下列事項:
(一)設備、管路、支援設施及儀器裝置之安裝與現行工程圖及其規
格之核對。
(二)對照預先界定之標準,確認正確安裝。
(三)供應商之操作、工作說明書及維護保養要求之收集與校對。
(四)校正要求。
(五)建造材質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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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完成安裝驗證後,應彙整所有數據資料,判斷是否合格,並由被授
權人員核可後再進行操作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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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操作驗證與性能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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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設施、設備或系統於安裝驗證合格後,應執行其操作驗證,以確定
於操作正常範圍內能適當運轉,必要時得以極限範圍適當運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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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項驗證作業之方法應依各設施、設備或系統之本質分別訂定。驗
證之試驗內容應能表現該設施、設備或系統是否適當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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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項驗證計畫書包括,但不侷限於下列事項:
(一)驗證頻率及名稱。
(二)驗證作業概述及相關背景說明。
(三)各種有關之識別資料,包括該設施、設備或系統之編號,以及
標準作業程序編號等。
(四)外觀檢查項目。
(五)各種開關及指示燈之功能檢查。
(六)與產品品質相關之各種感應器、探針、壓力計、記錄器、空氣
流速計、流通方向、壓力及溫度等之功能檢查及校正。
(七)過濾器之功能與有效性試驗。
(八)清潔方法。
(九)驗證用儀器。
(十)驗證之合格標準。
(十一)採用之統計學試驗設計與數據處理方法。
(十二)依試驗結果之建議事項。
(十三)例行再驗證之時間表及須作非例行再驗證之指標。
(十四)計畫書之制訂人、核定人及制訂、核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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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必要時在空轉或負載下進行設施、設備或系統之性能驗證,以確認
該設施、設備或系統之基本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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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項驗證作業之驗證報告書中,得以試驗結果輔佐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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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再驗證:於合理的期間內對設施、設備與系統以適當的頻率加以
評估,並依界定之標準,確認其維持在管制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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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清潔方法確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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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章所稱清潔方法係指將設備上之殘留物去除之方法與過程。為
確認清潔程序之有效性,應執行清潔確效。選定產品殘留物、清
潔劑及微生物污染之移轉限量(limits of carry over)之理論
依據,應以涉及之物質為基礎。該限量應為檢驗能力可達到而且
可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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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製藥有關各種設備應於每次使用過後以適當方法清潔。針對各種
清潔方法應分別訂有標準作業程序確實遵守,於每次操作時以書
面紀錄記載清潔過程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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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在產製相同產品之不同批次間,以及更換為產製不同產品或改變
清潔方法時,均應將清潔時之各種差異事項列載於紀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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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種清潔方法應以確效作業驗證其適當性。通常,僅對設備之產
品接觸表面之清潔程序才需要確效,但未與產品接觸之部分而可
能沾黏產品並間接污染到產品者,亦應予以考量。對類似產品及
製程清潔程序之確效,可選擇其範圍內具代表性之「最差狀況」
來執行。利用「最差狀況」作法,得執行單一確效試驗,該最差
狀況應考量清潔程序之關鍵問題。執行確效作業前應先擬具確效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取樣法(含取樣時間及次數)、檢測方法、
標的物及其濃度上限等,依廠內確效文件核准規定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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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進行清潔方法確效時應依核定之確效標準作業計畫擬定確效標準
作業程序,再據以執行;該標準作業程序上應載明負責執行之單
位及人員、確效作業之核定、清潔程度之判定標準及再確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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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清潔方法之確效應能確實證明連續三批清潔過程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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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確效作業應得藉由直接表面取樣或洗滌取樣等適當之採樣法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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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確效作業時,檢體之分析方法應具備專一性及適當之靈敏度。分
析之目標應以檢測殘留物或污染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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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清潔方法經確效後,得用間接測試方法如導電度法作線上長期監控
。任何間接檢測方法必須輔以設備狀況之相關資料。每次確效時應
將間接檢測之書面紀錄列為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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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確效作業之結果必須彙集建檔。經過核准之確效報告中應敘明所
確效之清潔方法是否符合確效標準,並以科學數據證明有關符合
既訂標準之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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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鑑於各廠設備與產品之差異很大,本基準不設定統一之確效方法
以供決定清潔方法是否有效。各中藥廠應依廠內所有設備及製劑
之特性、中藥原料及賦形劑之本質、清潔劑之物理化學性質與毒
性,以及分析方法之靈敏度等,分別基於科學背景適當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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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系統確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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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章所稱水處理系統,係指中藥廠內為製造各種高純度純化水(
例如純淨水)供中藥製藥作業使用之設備。一般用水及實驗室用
水之製造不在本基準規定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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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水處理系統應能持續穩定地供應符合各種規格之製造需求用水。
水處理系統之操作,應訂有標準作業程序以供遵循。每次操作應
有書面紀錄記載系統之運轉情況,各異常狀況,應逐一記錄,並
報請被授權人員處理,處理情形亦應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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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中藥廠應定期檢測水處理系統,驗證所製得之純化水是否合於既
訂規格,以供特定目的之用。為檢測水處理系統,應依中藥優良
製造規範訂有檢測之標準作業程序,據予執行。每次檢測結果應
有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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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水處理系統應以確效作業驗證其適當性。執行確效作業前應先擬
具確效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取樣法、檢測方法、合格標準範圍等
,依廠內確效文件核准規定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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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執行水處理系統確效時應依核定之確效標準作業計畫,擬定確效
標準作業程序,再據以執行;該標準作業程序上應載明有負責執
行之單位及人員、確效作業之核定、是否合格之判定標準及再確
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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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水處理系統之確效範圍,包括系統在防制微生物污染、可溶性及
不溶性雜質摻雜等能力之評估。系統是否通過確效,除與所供之
水質能否符合各該適用之水質規格外,尚應包括系統是否能長期
持續穩定供給合格之純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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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執行水處理系統確效時,得用適當之挑戰測試,但測試進行中,
不得造成系統之微生物污染。故應定期取樣測試微生物含量,並
在系統之適當特定位置安裝監測儀器,以確保系統之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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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執行水處理系統確效所需之書面資料,包括系統概要和系統流程圖
。流程圖之涵蓋範圍,應包括由採水點至使用點間之所有相關設備
,並包括取樣點。中藥廠應隨時保持上列資料與實物之一致性,每
年度並至少複核一次,以確保其正確性與所有變更設計之合理性。
本點所述各種資料,均應隨同確效作業所得數據及文字記述,彙總
於確效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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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進行水處理系統確效作業前,應先依流程圖檢查所有系統及管路
之正確性,然後再開始執行確效,並依據既訂之操作條件、清潔
消毒作業程序與頻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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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水處理系統確效作業分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每日在每個純化作業設計單元和每個使用點採樣
檢驗,持續二至四個星期。在使用點採樣之作業,必須模擬
正常取水作業,例如使用水管取水、取水前之沖洗水管作業
。二至四個星期結束前,必須將水處理系統之確效標準作業
程序編定完畢。
(二)第二階段:驗證供水系統於正常操作條件下,可以穩定持續
供應適當品質之純化水。確效之取樣方式與第一階段相同,
包括所列之取樣點和期間。
(三)第三階段:驗證該供水系統於正常操作條件下,使用長時間
後,仍能穩定持續供應適當品質之純化水。確效作業必須包
括原水水質之變異。取樣方式及頻率與日常取樣相同。當整
年資料齊備後,確效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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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以上階段性水處理系統確效作業並非為唯一之確效方法,但其中
已包括對水處理系統執行確效時應具備之項目。中藥廠得以其他
適當方法進行確效,但除了所採用之方法須具備科學基礎外,應
符合下列事項:
(一)備有充足之資料以支持確效標準作業程序之適當性。
(二)備有適當之數據資料以證明該確效標準作業程序具有效性,
並能持續製出符合既訂標準之純化水。
(三)備有適當之資料以證明週期性原水水質差異不會影響供水系
統之作業及所製出之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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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水處理系統確效作業時所涉及之微生物試驗、各種水質檢驗之操
作及各相關規格,皆應依各該事項之檢驗法、規格及有關之確效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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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完成確效後,應將所得資料彙總並作總結報告,該報告必須依廠
內確效文件核准規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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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空氣調節系統確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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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章所指之空氣調節系統係指用於調節作業場所之溫度及濕度,
並去除或阻隔微粒物質與微生物等污染源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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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確效空氣調節系統之目的在於確定該系統能持續穩定地控制作業
場所之空氣品質,使製程中之中藥能維持既定之品質且不受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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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中藥廠應對空氣調節系統訂有定期維護及確效措施,並按計畫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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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空氣調節系統確效計畫書中應配備有空氣調節系統之管線配置圖
,圖中明示管線之位置及空氣流向、各過濾器之位置、空調開關
位置、各場所之進風口及出風口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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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空氣調節系統之確效包括下列驗證:
(一)溫度。
(二)濕度。
(三)風量。
(四)換氣數。
(五)風速。
(六)壓差。
(七)過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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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溫度控制之驗證應以經過校正之溫度計記錄,亦得以校正過之自
動記錄器連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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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濕度控制之驗證應以經過校正之濕度計記錄,亦得以校正過之自
動濕度記錄器連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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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風量控制之驗證得在進風口與出風口處以校正過之風量計或風速
計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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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壓差之驗證得以適當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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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過濾效率之驗證對象為高效率空氣過濾器,得以適當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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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環境之監控應包括測定空氣中所含之微粒物質與設備、設施表面
之微生物,可能造成之污染。微粒物質得用適當之微粒計數器測
定,生菌數得用落菌法或表面擦拭取樣法測定;並應規定係於靜
態或動態環境中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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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為利於第五十一點至第五十六點所列之各項運作,空調設施上之
適當部位及空調室內,應備有取樣點以供安裝各測量儀器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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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空氣調節系統之確效頻率應依中藥廠所在地之環境而定,至少每
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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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空氣調節系統之確效數據應彙集建檔,並依廠內確效文件核准規
定核准。確效時如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處理改善;如為污染
有關事宜,應即停止有關之製造工程,直至改善後再復工。異常
現象均應納入檔案以便追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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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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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中藥廠各部門應配置足夠之專業及作業人員以執行、督導每一成品
之製造、加工、包裝與儲存。此等人員參與指定工作之資格及能力
應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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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本編所述之品質管理人員係品質管制及品質保證單位之技術及專
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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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對於新進之專業與作業人員應訂有書面職前教育訓練計畫、教育
內容及考核辦法。對於不能通過考核之新進人員,亦應訂有加強
教育及再考核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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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對於在職人員應訂有書面定期再教育之計畫、教育內容及考核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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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對於特殊作業(如抽樣作業、微生物檢驗等)人員應訂有特定之
教育訓練與考核辦法,合格後方可參加該項作業。對於專業人員
應配合工作性質實施特定專長之教育訓練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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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第六十二點至第六十四點所列之各項教育訓練與考核應訂有書面
計畫與辦法,經被授權人員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並應記載
核定日期及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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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對於品質管理人員應備有其人事資料檔,檔案中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經歷。
(二)需具有證明之專業技術人員,其受訓結業之證書或憑證,其
內載有學員參加受訓合格結業之敘述。
(三)完成每一次一般訓練課程或特別訓練之紀錄。
(四)再考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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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新進與升遷之品質管理人員應於適當時間,以適當方法再考核其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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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實施各項教育訓練後,應有書面紀錄記載實施內容及結果,以供
追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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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製程確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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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製程確效為針對一特定產品之製程建立書面證據之措施,以確保
該製程能持續穩定地產製出符合既定規格與品質特性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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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執行製程確效所使用之設施與設備等應以已通過驗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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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執行製程確效前應備有經被授權人員核定之書面確效計畫書。確
效計畫書中除應包括第一編第六點之各項資料外,應明示各該製
程之關鍵性參數、評估方法、預訂之確效及測試方法、預計要收
集之數據種類及合格標準範圍等。
確效計畫書應包括,但不侷限於下列事項:
(一)製程之簡要描述。
(二)評估關鍵性製程步驟之摘要。
(三)使用之設備/設施(包括測量/監測/記錄設備)及其校正
狀態之清單。
(四)供放行用之最終產品規格。
(五)需取樣分析時,其分析方法清單。
(六)建議之製程中管制及其允收標準。
(七)需追加試驗時,執行之追加試驗,連同其允收標準及分析方
法確效。
(八)抽樣計畫。
(九)記錄及評估結果之方法。
(十)功能及職責。
(十一)建議之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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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先期性確效包括設備之安裝驗證、操作及性能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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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執行先期性確效作業時,應先驗證與評估各有關設備能在製程規
定之操作上下限適當地操作。本階段之確效事宜包括設備之設計
,訂定校正、維護與調整之有關規定,確認會影響製程與產品之
關鍵性設備指標。由這些作業所得之資料應使用於建立書面之製
程條件,包括設備之校正、維護、監測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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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性能驗證之目的是以嚴格之測試來證明製程之有效性與再現性,
在進入確效之性能驗證階段時,製程規格應已建立,且本質上已
透過實驗室或其他試驗方法證明為可被接受,並且設備已基於適
宜之安裝驗證判定為可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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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先期性確效應能模擬實際之生產條件,必要時應包括最差狀況在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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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先期性確效製程時,應先確定選擇供評估之指標並將其控制,然
後在控制之製程條件下製造數批產品,其批次之批量應至少符合
工業量產之最小規模。測試是否符合規格,至少有連續三批能符
合規格時,該製程即通過確效。
關鍵性之製程指標應予以監控及記錄。將監控過程所收集之數據
加以分析,可建立各個製程指標之變異性,並確認設備與製程之
控制是否可確保產品符合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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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對於各種劑型之先期性製程確效,應妥當選擇與各該劑型確效事
項有關之關鍵性參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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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未在例行生產前完成確效計畫(先期性確效),可被接受。但應
在例行生產中執行製程確效(併行性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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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執行併行性確效應予以文件化,且需經被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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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併行性確效之文件要求,與先期性確效之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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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中藥廠在其品質確保之程序中,應建有可供回溯性確效用之關鍵
性指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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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回溯性確效應以歷史數據為基礎。所涉及之確效步驟需制定特定
之計畫書及提報數據審查結果,以獲得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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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回溯性確效數據之來源應包括,但不侷限於批次製造與分/包裝
紀錄、製程管制圖表、維修保養日誌、人員更換紀錄、製程能力
研究及包含其趨勢圖表與儲存安定性結果之最終產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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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選擇供回溯性確效之批次,應為審查期間生產之所有代表批次,
包括不符合規格之任何批次在內,且應有足夠之批次數目,以證
明製程之一致性。必要時,以留樣品來做追加試驗,以獲得對回
溯性製程確效所需數據之數量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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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回溯性確效,通常應檢查取自10至30個連續批次之資料,以評估
製程的一致性。有正當理由者,亦可檢查較少之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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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已上市之產品,應就生產之連續批次執行回溯性確效。若品質嚴
重不穩定須改變配方、製程、製造設備等時,應於變更時執行先
期性確效。如品質僅呈現輕微不穩定而只須對配方、製程、製造
設備等作輕微之異動時,得執行併行性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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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中藥廠應建立能隨時進行確效作業之系統,以因應臨時在包裝、
配方、設備、或製程上有所改變而對產品之有效性或特性有所影
響,以及對產品特性有所改變之任何可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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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分析方法確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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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中藥廠之品質管理部門應備有下列書面資料以配合確效作業:
(一)標準實驗室規範或基本操作規範。
(二)標準試驗法。
(三)對照用標準品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四)設備操作規範。
(五)實驗室筆記本。
(六)設備校正及維護日紀錄。
(七)分析結果偏離規格時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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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各種分析方法之系統適當性、準確度、精密度、最低檢測濃度、
最低定量濃度、專一性、線性及再現性等,均視各該分析方法之
本質、目的與需要分別建立,並視各該分析方法分別確效之;執
行時並記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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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新購置之分析儀器應執行設計、安裝、操作與性能驗證,器具應視
其本質必要時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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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各種既有之儀器、器具、計量器及記錄器之校正,應依據書面計
畫定期執行。該書面計畫之內容包括:
(一)特別指示事項。
(二)時間表。
(三)準確度、精密度範圍。
(四)不能符合準確度、精密度範圍之因應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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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安定性有關事宜另行規定,惟有關之恆溫恆濕裝置應符合設計、
安裝、操作及性能驗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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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電腦化系統確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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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電腦化系統導入 GMP製造系統中時,包括儲存、運銷與品質管制
在內,不得產生降低產品品質或品質保證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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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電腦化系統是一套軟體與硬體組件,其應用軟體應進行確效,資
訊技術之基礎設施應該加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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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確效應視為電腦化系統之完整生命週期之一部分,該週期從初始
需求到除役之所有階段,包括設計、規格、程式設計、測試、安
裝、操作與維護保養、監控和變更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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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為考慮病人安全性、數據完整性和產品品質,電腦化系統之整個
生命週期均應運用風險管理方法及工具。因為確效與數據完整性
是風險管理之一部分,所以對於電腦化系統之確效與數據完整性
之管制程度,應架構於業經證明具合理性且文件化之電腦化系統
之風險評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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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編 再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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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設施、系統、設備及製程,包括清潔,均應定期評估,以確認其
仍然有效。確效狀態無重大變更時,審核設施、系統、設備及製
程均符合規定之證據,即已滿足再確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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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各種確效及驗證作業完成後,各合格事項應以適當方法及措施予
以監控維持。當此等方法或措施必須更改時,應依廠內「變更管
制作業程序」由品質單位主管或確效業務負責人指派具適當能力
之人員評估該項變更對於產品品質的影響,如可能對產品品質有
顯著影響時,應進行再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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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編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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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應建立書面計畫書,規定將如何執行驗證及確效。該計畫書應經
審查及核准,並載明其關鍵步驟及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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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應製作交互參照之驗證及/或確效計畫書之報告,摘述取得之結果
、評論觀察到之任何偏差及研擬必要之結論,包含為矯正缺失所需
變更之建議。對計畫書中已明確規定之作業程序與合格標準等事項
之任何變更,應備有其正當理由予以文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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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完成滿意之驗證後,應經書面核准並正式放行,供下一步驟之
驗證及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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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編 變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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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提出對原料、產品組成、製程設備、製程環境(或場所)、生
產或測試方法之變更,或對其他任何可能影響產品品質或製程
再現性之變更時,應備有書面程序描述需採取之措施。變更管
制程序應確保產生足夠之支持數據,證明修正之製程所產出產
品之品質可符合業經核准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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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三、可能影響產品品質或製程再現性之所有變更,應提出正式書面
申請並經核准。設施、系統及設備之變更對產品可能之影響應
予以評估,該項評估包括風險分析。變更管制之處理結論,應
決定再驗證及/或再確效之需求及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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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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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四、中藥濃縮製劑應依照本基準執行確效,傳統製劑實施時程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中英名詞對照表
一、確效:Validation
二、驗證:Qualification
三、設計驗證:Design Qualification(DQ)
四、安裝驗證:Installation Qualification(IQ)
五、操作驗證:Operation Qualification(OQ)
六、性能驗證: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PQ)
七、製程確效:Process Validation
八、先期性確效:Prospective Validation
九、回溯性確效:Retrospective Validation
十、併行性確效:Concurrent Validation
十一、再確效:Revalidation
十二、確效計畫書:Validation Protocol
十三、最差狀況:Worst Case
十四、挑戰測試:Challenge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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