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影響民眾就醫常態,為保障受試者
於防疫期間參加藥品臨床試驗之權益及安全性,爰訂定「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疫期間藥品臨床試驗執行之建議及原則」,以供試驗委託
者及試驗機構於防疫期間執行臨床試驗參循。本原則僅於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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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試者返診
(一)提醒各試驗委託者及試驗團隊應以受試者安全及權益為第一優
先考量,若無法依原核准之試驗計畫書完成回診、檢驗及評估
等項目,試驗委託者應充分考量並評估疫情期間可能帶來之風
險與變化,並盡力事先預防及規劃,如受試者決定退出試驗,
需尊重受試者意願並記載其退出試驗之原因。
(二)試驗委託若考量使用替代方式(如電訪、視訊等方式)執行試
驗評估等步驟,請將替代方式變更於試驗計畫書,核准後為之
,且應有詳細紀錄以供後續核查。
(三)若需移轉受試者至另一經核准之試驗機構,程序依該院 IRB規
定為主。若受試者移轉至未核准之試驗機構,除須依該院 IRB
規範外,亦須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新增試驗中心申請,
該署將加速審查辦理。試驗機構應留存相關受試者移轉紀錄及
核准文件以供後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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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驗藥品之給予
(一)試驗藥品之給予及運送除須遵循藥事法相關規定外,亦須依循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之規範,所有參與試驗執行之人員
(包含藥品之調劑及交付),均應有符合工作資格之教育、訓
練及經驗,並經試驗主持人授權臨床試驗相關責任、且應向受
試者解釋如何正確使用試驗藥品,因此仍建議由符合前述資格
之試驗團隊成員交付試驗藥品予受試者。
(二)考量疫情期間受試者往返試驗機構之風險及用藥治療需求,可
由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開立處方箋後,試驗授權藥師依處
方箋調劑後交付授權研究護理師運送試驗藥品給予受試者;若
為防疫期間緊急狀況下,考量研究護理師之人力及受試者安全
,試驗主持人可授權符合藥品優良運銷規範之第三方物流公司
,由試驗醫院逕送試驗藥品予受試者。前述事項,應留有授權
紀錄。惟皆不適用於在試驗機構施打、服用之試驗藥品。
(三)試驗藥品給予流程若有變更,應建立 SOP,且藥品運送、接收
、自受試者處取回餘藥及運送溫度監控等均應有文件紀錄保留
,以利日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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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嚴重不良事件及試驗偏差之通報
為保障受試者權益及維護試驗品質,建議試驗團隊依試驗計畫書及各
機關相關規定進行通報,若因疫情因素或為及時避免受試者遭受傷害
所為之偏離或變更,應留有完整相關紀錄供日後核查,並儘快完成通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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