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如下,監視期間自發證日起三年:
    (一)塗藥血管支架(Drug-Eluting Stents,DES)。
    (二)第一個核准上市國為我國之第三等級醫療器材。
    (三)經陰道骨盆腔器官脫垂治療用手術網片( Surgical mesh for
          transvaginal pelvic organ prolapse  repair,簡稱經陰道
          手術修補網):本器材為由合成、非合成、或混合合成與非合
          成的多孔隙植入物,用以加強骨盆底部之軟組織強度。

三、前點醫療器材執行安全監視之方式,依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
    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四、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執行醫療器材安全監視前,應訂定安全監視計
    畫書,其應載明之項目、內容及格式,規定如下:
    (一)項目:依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二)內容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五、本規定生效前,第二點醫療器材已執行安全監視,而監視期尚未屆滿
    者,應依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後續安全監視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