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為確保輸入原料藥及藥品製造品質,本署對於其國外製造廠執行 GMP
檢查,確認製藥廠之 GMP符合性,並持續執行後續追蹤管理,包括接
收來自PIC/S組織、歐洲理事會EDQM及各國衛生主管機關之藥品警訊
,掌握國外製藥廠GMP之符合性狀態,倘涉違反GMP等情事,本署依風
險採取對應之處置。爰此,本署訂定本文件,供業者遵循,以避免有
品質疑慮藥品輸入及用於製劑生產,保障我國民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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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源依據
「藥事法」第57條、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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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訊來源
本署接獲之警訊來源:
(一)PIC/S警訊平台(PIC/S Rapid Alert)。
(二)歐洲理事會藥品品質及衛生保健局(EDQM)。
(三)各國藥政主管機關公告違反GMP資訊。
(四)輿情、廠商自主通報及其他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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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險判定及各風險等級對應之處理措施
原則上參考國外衛生主管機關對警訊案之處置建議,並視實際違反GM
P 情節判定風險等級,及採取下列相對應之處理措施,並視審查結果
、用藥急迫性及缺藥風險等調整。
(一)高風險:經藥廠所在國或其他國衛生主管機關撤銷 GMP證明、
判定停工、嚴重違反 GMP或限制輸入者,缺失內容涉及製藥品
質系統失效、系統性造假或產品交叉污染等情形。
1.製劑廠涉違反GMP警訊:
(1)尚有藥廠GMP檢查案辦理中:
本署函知代理商限期檢送警訊相關資料【詳五(一)1~4
】供核,視該案所附資料及警訊涉及情節判定原申請案之
准駁。俟警訊涉及缺失改善併檢附警訊解除證明文件【詳
五(二)】,始得申請原案續辦或重新申請工廠 GMP檢查
。
(2)國外藥廠已取得我國GMP核准:
本署函知代理商限期檢送警訊相關資料【詳五(一)1~5
】供核,視該案所附資料及警訊涉及情節辦理,必要時將
註銷核准函。
另,若違反 GMP缺失影響產品品質,則限制相關產品輸入
及出貨作業。俟警訊涉及缺失改善完成併檢附警訊解除證
明文件【詳五(二)】,始具申請該廠之定期檢查資格並
解除相關產品輸入及出貨限制;倘原核准函經本署註銷則
應重新申請工廠GMP檢查。
2.原料藥廠涉違反GMP警訊:
(1)尚有「領有許可證之輸入原料藥符合 GMP」審查案辦理中
:
本署函知代理商限期檢送警訊相關資料【詳五(一)1~4
】供核,另考量輸入原料藥符合GMP係採認國外官方GMP證
明文件之方式辦理,原申請案逕予結案,俟警訊涉及缺失
改善完成併檢附警訊解除證明文件【詳五(二)】,始得
重新申請「領有許可證之輸入原料藥符合GMP」審查。
(2)輸入原料藥製造廠已取得我國GMP核准:
本署函知代理商限期檢送警訊相關資料【詳五(一)1~5
】供核,另考量輸入原料藥符合GMP係採認國外官方GMP證
明文件之方式辦理,警訊涉及之原效期內核准函之部分或
全部核定項目予以廢止,倘有同原料藥廠之其他品項正辦
理效期展延之案件,則逕予結案;對警訊涉及缺失之原料
藥品項限制輸入及出貨。俟警訊涉及缺失改善完成,重新
取得警訊解除證明文件【詳五(二)】,始予以解除警訊
涉及品項輸入及出貨限制,並得重新申請「領有許可證之
輸入原料藥符合GMP」審查。
(二)低風險:製造廠違反 GMP之缺失內容未涉上述高風險情事者。
1.製劑廠涉違反GMP警訊:
本署函知代理商限期檢送警訊相關資料【詳五(一)1~5】
供核,倘尚有相關工廠GMP檢查申請案【工廠資料(PMF)審
查、海外查廠、定期檢查】辦理中,併原申請案審查。必要
時,原以工廠資料(PMF)申請GMP檢查者則改以實地查核方
式進行,或依情節納入後續實地查廠優先挑選名單。
2.原料藥廠涉違反GMP警訊:
本署函知代理商限期檢附警訊相關資料【詳五(一)1~5】
供核。
(三)輸入製劑登錄使用原料藥之製造廠涉違反GMP:
本署函知代理商限期檢送警訊相關資料【詳五(一)5~6】供
核,倘尚有相關工廠GMP檢查申請案【工廠資料(PMF)審查、
海外查廠、定期檢查審查】辦理中,將併原申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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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檢送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警訊相關資料:
1.判定違反GMP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查廠報告。
2.廠內針對事件之相關調查報告(例如根因分析、交叉汙染調
查報告)及矯正與預防措施(CAPA)。
3.後續改善情形等相關資料(如原判定違反 GMP主管機關針對
所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意見、CAPA執行進度等)。
4.其他與警訊相關資料(如近3年產品輸台批次情形等、最近5
年接受GMP稽查之清單等)。
5.倘涉案藥廠已有產品輸台(含使用涉及警訊缺失影響之原料
藥製造之輸入藥品),應再檢附製造廠評估受影響之輸台產
品是否啟動回收之評估報告。
6.原廠相關後續處置,包括提升該原料藥品質之管理措施、評
估是否暫停使用警訊案內之缺失所涉藥廠原料藥、變更原料
藥供應商、執行變更管制及矯正與預防措施(CAPA)等資料
。
(二)警訊解除證明文件:
警訊涉及缺失改善後,由原判定警訊之衛生主管機關、出產國
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 PIC/S會員國官方查核通過證明(如GMP
證明文件、 EIR或其他佐證資料)。倘為非PIC/S會員國之藥
廠應重新取得PIC/S會員國查核通過證明(如GMP證明文件、E
IR、或其他佐證資料),始可解除警訊。
(三)檢附文件注意事項:
1.電子文件形式:光碟、隨身碟、網路硬碟及電子郵件等。
2.紙本文件形式:以 A4紙張(210mmX297mm)製作為原則,並
清晰、完整,平面圖及圖示以彩色為佳,若大於A4,請摺疊
成A4大小。
3.文件以非英文之外文撰寫者,文件應翻譯為中文或英文,翻
譯文件內容正確性應予以確認。
4.文件應有工廠之品保及各相關負責人簽名。
(1)送審文件得以電子文件形式檢送,惟需經廠內權責人員簽
署者,應檢送經簽署之紙本正本或數位簽章之正本電子檔
。
(2)倘檢附文件不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將依我國刑法第21
4條,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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