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提升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品質管理,建立接軌國際之化粧品 GMP管理
機制,以確保化粧品之品質與衛生,保護消費者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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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查相關規定
(一)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二)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三)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四)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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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條件
化粧品業者檢具資料申請本檢查,經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發給檢查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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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類別
(一)新案:首次申請或其他申請。
(二)後續檢查:檢查合格文件有效期間屆滿6~8個月前主動申請展
延,未於前述期間申請者,將不予受理,須另以新案提出申請
。
(三)變更:遷移、擴建、增加劑型(或加工項目)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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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檢附文件:
1.申請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1份。
2.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免辦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3.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檢查申請書(紙本及電子檔各 1份
),請依作業項目填寫相關資料。原檢查合格文件影本 1份
(後續檢查變更案件適用)。
(二)繳費:依據「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費用每件新臺幣六
萬元,繳納方式:現金、支票或郵政匯票(抬頭: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申請書檔案下載:
下載路徑:本署網頁(www.fda.gov.tw)之「業務專區>化粧
品>化粧GMP專區>化粧品製造場所GMP符合性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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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範圍
生產區、儲存區(例如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倉庫等)、品管實驗室
及支援系統等區域之實地檢查及相關文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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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查通知
申請者送件、繳費後,經本署初審,資料不全將通知補件,資料齊全
將發文通知檢查日期,並於檢查 3日(日曆天)前提供檢查預定行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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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查程序
(一)起始會議:
由廠方進行30分鐘簡報(簡報告內容包含人員介紹、製造廠概
述、品質管理系統、人事組織架構、員工教育訓練、廠房設施
設備配置、生產區人物流動線及空氣流向、蟲害防治作業、水
系統配置、原物料管理、主要製造流程、品質管制、委受託作
業、偏差處理、變更管制、申訴及回收、內部稽核、文件管理
、兼製情形等)。
(二)現場檢查:
1.檢查期間(包含非作業時段)稽查小組因檢查需要,可進入
相關區域及作業處所檢查,廠方應指派陪同人員;因檢查需
求所提相關作業文件及紀錄,廠方應配合及時提供。
2.為取得檢查之具體事證,必要時,稽查小組得以錄影、照相
、影印等方式保留相關佐證資料。
(三)總結會議及觀察報告:
1.檢查完畢召開總結會議,由稽查小組出具觀察報告,並說明
檢查所見缺失或其他重要事項。
2.前述觀察報告由廠方代表確認後簽名及加蓋公司章。
3.觀察報告正本由稽查小組攜回,廠方影印留存1份。
(四)查廠報告:
檢查後正式函文通知申請者,詳列檢查所見缺失、建議事項及
檢查結果,廠方應依檢查所見缺失函復改善報告至署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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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缺失改善
(一)經檢查所列缺失應於檢查後限期改正,並提供書面改善報告至
署(一般案件60日,以本署收文日或郵戳為憑,1次為限)。
(二)改善報告經審查如仍有疑義,應於本署通知後補送改善說明(
一般案件 30日,以1次為限);改善資料(改善報告或改善說
明)若大致符合 GMP規定,判定檢查通過,發給檢查合格文件
;其中,部分缺失事項若改善需時,可敘明其規劃與做法,經
本署核可得留廠備查。
(三)針對檢查所見缺失,廠方應進行偏差調查、評估、矯正措施等
,並提供缺失改善說明及相關書面佐證資料至署憑核。前述佐
證資料可能包括調查報告、評估報告、 SOP或計畫書修訂、紀
錄或報告、教育訓練紀錄、改善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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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查結果
(一)通過:廠內現況經檢查大致符合 GMP規定,發給檢查合格文件
。
(二)改善後核定:檢查所見缺失依期限改善並經審查通過,發給檢
查合格文件。
(三)改善後再查:檢查所見缺失需再次赴廠確認其改善情形,廠方
檢送書面改善報告後擇期再查。
(四)不通過:檢查所見缺失,無法於限期內改善完成,或廠內現況
與GMP要求落差甚大,判定檢查不通過,逕予結案。
(五)前述廠內現況與 GMP要求落差甚大,將依整體缺失事項進行評
估;其中,若涉及「產品或相關紀錄、數據有不實陳述或造假
行為」或「有導致產出有害衛生安全之虞」,將逕予判定廠內
現況與GMP要求落差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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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檢查合格文件效期
新案申請,檢查合格文件有效期間以檢查日期加 3年為原則。後續
檢查,檢查合格文件有效期間得展延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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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注意事項
(一)生產線應在操作中接受檢查。
(二)通過檢查之廠商,倘發生產品品質疑義時,本署得執行不定
期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令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廢止其檢查合格文件及化粧品優良製造證
明書。
(三)無法通過檢查之廠商,建議洽 GMP輔導機構進行諮詢或輔導
,並得自檢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 3個月後,依本須知另案
重新申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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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檢查流程圖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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