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
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前項之工廠未單
獨設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並應於公告
後一年內完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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