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
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
事項。
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職責、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