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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物相關標準之訂定)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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