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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檢驗結果之異議處理)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 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 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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