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
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
管制措施。
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
、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
主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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