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
形等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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