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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食品業者限期回報義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 形等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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