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
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款次變更而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