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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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
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
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
乾重計不得少於95%。
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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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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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 類 │ 最大容許量(ppm) │
├──────────────┼──────────────┤
│ 砷 │ 0.2 │
├──────────────┼──────────────┤
│ 銅 │ 2 │
├──────────────┼──────────────┤
│ 鉛 │ 2 │
├──────────────┼──────────────┤
│ 鎘 │ 0.2 │
├──────────────┼──────────────┤
│ 汞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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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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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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