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經營中式餐飲之餐飲業,於本準則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其烹調從業人員之
中餐烹調技術士證持證比率規定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
二、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三、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
四、承攬筵席之餐廳:百分之七十。
五、外燴飲食業:百分之七十。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七、伙食包作業:百分之六十。
八、自助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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