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制定依據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
  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
  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
  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
  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必要時得就該
  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