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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伙食包作業者應符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其於包作伙食前,應 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應 包括委包者、承包者、包作場所及供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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